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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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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點彙總

  第一節 稅收徵收管理法概述

  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概念

稅收徵收管理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調整、規範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並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號主席令公佈施行。在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對許多原有條款作了修改,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稅收徵管的法律制度。

  稅收徵收管理法的適用範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徵管法。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關係

  (一)稅收法律關係

1.稅收法律關係主體。

(1)徵稅主體。

(2)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

3.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

  (二)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

①法規起草擬訂權;②稅務管理權;③稅款徵收權;④稅務檢査權;⑤行政處罰權;⑥其他權力及權利。

(2)稅務機關的義務。

①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②保密義務;③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④受理稅務行政複議的義務;⑤進行迴避的義務;⑥其他義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包括

①知情權;②要求保密權;③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④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⑤陳述權、申辯權;⑥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⑦其他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包括

① 按期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②按規定設定賬簿,並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③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④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⑤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後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起訴;⑦其他義務。

  第七章 稅收政法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稅收管理

  稅務管理的概念

稅務管理的概念從狹義上講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法規所進行的稅款徵收活動,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依據客觀經濟規律和稅收分配特點,對稅收分配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監督和協調,以保證稅收職能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任務:

1.執行稅收政策法令,貫徹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掌握稅源變化,提出一定時期稅收收入目標,組織稅收活動正常進行。

2.堅持以法治稅,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正確處理國家同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係,保證完成組織收入任務。

3.充分發揮稅收槓桿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制度管理

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此經濟體制改革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稅收體系,健全稅收法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強化稅收組織收入和巨集觀調控功能,逐步理順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同時要制定和貫徹執行稅收管理體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的許可權,充分調動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稅收的積極性。

  稅務登記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範圍

稅務登記的概念與範圍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徵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稅務登記範圍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提示:兩個時間:

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3)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稅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及登出稅務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登出稅務登記

(1)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型別;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絡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