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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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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精華

  第七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鑑定人。

簽訂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印花稅徵稅範圍

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稅。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1.經濟合同類(10類):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注以下具體內容:

(1)購銷合同中:

①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②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

提示:電網與使用者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印花稅。

(2)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3)財產租賃合同中: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

(5)技術合同

①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是“產權轉移書據”)。

②技術諮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合同,這些合同不貼印花。

③技術服務合同的徵稅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是“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1)記載資金的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4.權利、許可證照: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印花稅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採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納稅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3.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4.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印花稅稅收優惠

  1.法定憑證免稅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2.免稅額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徵印花稅。

  3.特定憑證免稅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其他

  印花稅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並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人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

  (二)納稅地點

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三)納稅期限

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四)繳納方法

根據稅額大小,應稅專案納稅次數多少以及稅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稅分別採用自行貼花、匯貼匯繳和委託代徵三種繳納方法。

1.自行貼花。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向當地納稅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足印花並自行登出。這是繳納印花稅的基本方法。

提示: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足印花。

2.匯貼匯繳。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同一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3.委託代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