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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金融市場中間機構知識

證券從業資格 閱讀(1.57W)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有關於證券公司的基本知識大綱,望對證券的朋友們有所幫助。

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金融市場中間機構知識

  一、證券公司的定義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1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代理髮行公司股票。

1986年,瀋陽信託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櫃檯交易業務。

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國債櫃檯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

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8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臺。

由於市場持續低迷和結構性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1月,國務院釋出《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後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設立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9家,證券公司資產的總規模和收入水平都邁上了新臺階。

  三、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以淨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資訊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定、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階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準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準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股東、高階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稽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淨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範圍與淨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淨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資訊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資訊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資訊報送制度。資訊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資訊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資訊公示和財務資訊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四、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係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經紀關係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係,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係。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託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託單或自助委託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託,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託關係。經紀業務中的委託單,性質上相當於委託合同,不僅具有委託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代理業務。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諮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戶釋出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檔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