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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要點內容

證券從業資格 閱讀(2.23W)

證券從業資格證是全國性質的資格認證考試,是國家金融機構進行認證的資格證書,有較高的含金量。因此,想從事證券行業的朋友們一起看看關於證券從業的基本知識點吧。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要點內容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是一國巨集觀經濟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1)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2)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3)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4)準確和全面的資訊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3)“三公”原則。“三公”原則具體包括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

國際證監會組織公佈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

借鑑國際標準並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是:

(1)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2)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3)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4)根據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1)法律手段。(2)經濟手段。(3)行政手段。

  三、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執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組成。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執行。中國證監會成立於1992.年10月。

(2)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9個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立36個證監局。其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前述監管範圍的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以及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中國證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資訊公開情況。(6)依法對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二)中國證監會有權採取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在履行以上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