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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全業務流程銷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流程

會計實賬 閱讀(2.09W)

建築業全業務流程銷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流程是怎樣的你知道嗎?你對建築業全業務流程銷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流程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建築業全業務流程銷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流程的知識,歡迎閱讀。

建築業全業務流程銷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流程

  一、千樹萬樹梨花開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目前有三種方案:

一是財會〔2016〕22號文,預收款全額計入「預收賬款」科目,納稅義務對應的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同時,計入「應收賬款」科目借方。

二是財會22號文解讀,直接將預收款進行價稅分離,將不含稅金額計入「預收賬款」科目,對應的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三是筆者方案,預收款全額計入「預收賬款」科目,納稅義務對應的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同時,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借方。

依照財會22號文,稅法先於會計的業務,也就是以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和和建築服務,統一按照方案一執行。

但是,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1月26日首發,會計司2月3日重發於財政部網站的《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又單列一個問題專門對建築服務稅法先於會計的業務作出規定:

  二、關於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於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至此,從官方政策看,預收款會計處理方案根據業務型別不同,分為兩類,提供租賃服務適用方案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方案二。

  三、不畏浮雲遮望眼

實際上在《解讀》出臺之前,方案二已經見諸部分企業的實踐,其原因無非是一條:簡單。

例,某企業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工程專案合同總價333萬元,其中不含稅金額300萬元,稅額33萬元。2016年6月收到預收款111萬元,已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載金額100萬元,稅額11萬元。

方案二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1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萬元

簡單是簡單,是否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恐怕還要仔細分析一下。

首先,增值稅的價外稅特性,根源於稅金不參與損益的計算,因此,價稅分離的物件只能是損益類科目,也就是成本、費用、收入、利得等專案(含尚未轉化為成本費用的資產),直接對預收賬款這個負債類科目進行價稅分離,於理不合。

其次,預收賬款是從業主收取的款項,理應對應於總承包合同的含稅價,直接減計預收賬款,將使建築業企業的收款和業主單位的付款,存在口徑上的差異,不利於建築業企業的管理。

第三,方案二的另一不利後果是,後續工程量計量、預收款的抵扣等核算工作將會非常繁瑣,不便於操作。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本文下面的例子進行演練。

  四、刪繁就簡三秋樹

筆者提出的方案三,基本思想和理由已在本公眾號前期所發系列文章多次闡述,點選檢視最新:建築業企業預收工程款到底應如何核算?;再談建築業企業預收工程款的會計處理;爭鳴:三談稅法先於會計的會計處理;開票未收款如何處理:四談銷項側稅法先於會計業務的會計處理。

筆者方案的核心主張是,預收款產生的納稅義務,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貸方的同時,同時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借方。

這麼做有沒有理論依據呢?

通過對財會22號文有關內容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這個科目是用於會計先於稅法的業務,即會計上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未形成現實納稅義務的將來的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計入本科目的貸方;待未來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再自本科目的借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的貸方。

可見,依據財會22號文,本科目一般情況下是先有貸方發生額,後有借方發生額,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反映的是尚未變為現實的未來的納稅義務。

筆者主張的方案三,並沒有改變財會22號文上述的邏輯,收到預收款發生現實納稅義務,先計入本科目的借方,後續驗工計價時,本科目的貸方自然會有發生額,兩相抵減,餘額既可能是貸方(未來納稅義務),也可能是借方(現實納稅義務),工程完工且全部納稅義務發生時,本科目餘額一定是零。

因此,方案三在理論上是站得住腳的,沒有增加科目,也沒有改變現行科目體系,只是將該科目的「先貸後借」改為「先借後貸」而已,如果您還接受不了的話,請把方案一的「應收賬款」換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可能會更好理解。

這不是「標新立異二月花」,而是「刪繁就簡三秋樹」。

  五、絕知此事要躬行

前已述及,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這個科目核算稅法先於會計業務的可行性,現在以案例的方式闡述下方案三的可行性和實操性。

仍以文中上述案例為例。

1、2016年6月收到預收款111萬元。

向業主開具專票,並在7月申報期申報納稅,會計處理如下:

(1)借:銀行存款 111萬元

貸:預收賬款 111萬元

(2)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萬元

2、2016年7月15日,業主驗工計價33.3萬元,按照合同條款抵扣前期預收款11.1萬元。

(1)借:應收賬款 33.3萬元

貸:工程結算 3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3萬元

(2)借:預收賬款 11.1萬元

貸:應收賬款 11.1萬元

注:抵扣預收款11.1萬元時,業主應向建築業企業開具收據。

此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借方餘額11-3.3=7.7萬元。

3、2016年7月底,業主支付工程進度款22.2萬元。

建築業企業向業主開具發票22.2萬元,並確認此部分工程進度款的納稅義務2.2萬元,8月申報期申報納稅。

(1)借:銀行存款 22.2萬元

貸:應收賬款 22.2萬元

(2)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2萬元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萬元

此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借方餘額7.7+2.2=9.9萬元。

4、2016年8月15日,業主驗工計價299.7萬元,按照合同條款抵扣預收款99.9萬元。

(1)借:應收賬款 299.7萬元

貸:工程結算 27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9.7萬元

(2)借:預收賬款 99.9萬元

貸:應收賬款 99.9萬元

注:抵扣預收款99.9萬元時,業主應向建築業企業開具收據,8月15日全部預收款抵扣完畢。

此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方餘額29.7-9.9=19.8萬元。

3、2016年8月底,業主支付工程進度款199.8萬元。

建築業企業向業主開具發票199.8萬元,並確認此部分工程進度款的納稅義務19.8萬元,9月申報期申報納稅。

(1)借:銀行存款 199.8萬元

貸:應收賬款 199.8萬元

(2)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9.8萬元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8萬元

此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餘額19.8-19.8=0萬元。

  六、請君為我傾耳聽

要點一:資金收取線要作「兩步式」處理,即要作兩筆分錄。

分錄1:收款按總額,與發票、納稅相掛鉤,收多少錢,開多少票,交多少稅,預收款全額計入「預收賬款」科目貸方,進度款全額計入「應收賬款」貸方。

分錄2:只要有收款,現實納稅義務就發生,借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要點二:計量線的稅會處理,一筆分錄即可。

「工程結算」科目的發生額是不含稅數,借方對應的「應收賬款」科目是含稅數,借方大於貸方的差額,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