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會計實賬>

固定資產清理交什麼稅(詳解)

會計實賬 閱讀(2.52W)

固定資產清理要交什麼稅?我們很多會計朋友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固定資產清理交什麼稅(詳解)

  一、銷售動產

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注:條例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注:(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內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指個人(不含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修訂)

(二)銷售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若該固定資產未使用直接用於銷售的'不屬於上述檔案規定範圍,應按售價以及規定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二、銷售不動產(待定)

根據營業稅條例的規定,企業銷售不動產應依法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次,銷售不動產實現增值的,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如果簽訂了房屋產權轉移證明要徵印花稅。

(一)範圍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銷售不動產的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佔土地及相連土地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稅。

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營業稅暫行條例》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擔風險的,不徵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股權的也不徵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

不動產租賃,不按銷售不動產徵稅,而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徵稅。

(二)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徵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徵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營業額減除專案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專案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專案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