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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清理賬務處理例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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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資產清理賬務處理的方法。方法(一):按增值稅全額計提,方法(二):直接按照減半的增值稅計提銷售舊固定資產所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

固定資產清理賬務處理例題(詳解)

2005年12月15日,某企業購入一臺裝置,增值稅票上註明價稅合計860 000元(根據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購入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裝置成本)。由於技術更新,該企業需要採購更先進的裝置,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於2009年12月22日出售該裝置,售價為582 000元。假定該裝置折舊年限為10年,採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淨殘值。由於該裝置出售符合《通知》中所規定的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因此應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相關增值稅計算及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方法(一):按增值稅全額計提,即4%稅率體現應交增值稅,然後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體現減半的增值稅(銷項稅),並把減免的增值稅作為補貼收入(新會計準則作為營業外收入中政府補助科目)。

(1)固定資產清理時

4年累計計提折舊=(860 000÷10)×4=344 000(元),2009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582 000÷(1+4%)] ×4%×50%=11 192.31(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516 000

累計折舊        344 000

貸:固定資產    860 000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582 0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1 192.31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9 615.3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2 384.62

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11 192.31

借:固定資產清理           43 615.38

貸: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清理        43 615.38

  方法(二):直接按照減半的增值稅計提銷售舊固定資產所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

(1)固定資產清理時,會計處理同上。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582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70 807.6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1 192.31

借:固定資產清理            54807.69

貸: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清理        43 615.38

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11 192.31

由上可知,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區別在於:方法(一)是把減免的一半增值稅作為補貼收入,另一半增值稅作為企業清理舊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交納的增值稅,方法(二)則直接體現企業清理舊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交的已減半的增值稅。雖然兩種會計處理方法計入營業外收入總額一致,但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在實際工作中都遇到了如下困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相關規定,企業清理舊的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應開具4%普通銷售發票,在填寫《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時,只能填寫在第10欄4%徵收率表中。但是該欄目資料屬於簡易徵收辦法徵收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明細,在主表《增值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銷售額反映在第5欄,該銷售額所對應的增值稅卻反映在該表第21欄簡易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而企業財務賬上是把簡易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同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應納銷項稅進行合計後,扣減進項稅和進項稅轉出,得出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

當企業當期期末應交增值稅出現留抵稅額時,如果採取方法(一)進行會計處理,雖然該會計處理方法比較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經濟活動真實過程,但在填報《增值稅申報表》時,會出現增值稅主表上的期末留抵稅同企業財務賬上的留抵額存在差額的情況,該差額為清理舊固定資產所應繳納的增值稅。同時,《增值稅申報表》上還反映當期企業應交納增值稅,所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就是按簡易辦法銷售額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而企業財務賬上應交增值稅只出現留抵稅額,致使企業財務賬資料同《增值稅申報表》納稅資料不一致。

方法(二)的會計處理雖然簡單、直觀地體現了清理舊固定資產所應繳納的增值稅,但是無法完整體現清理舊的固定資產所應享受的稅收優惠。同時,在填報《增值稅申報表》時也會出現困難:目前新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增值稅稅率只有17%、13%、7%、4%和3%五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上並無2%稅率一欄,如果按照方法(二)直接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科目中按照減半的增值稅計提增值稅,會給財務人員帶來填報時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