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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會計實操 閱讀(2.81W)

企業籌建期間,由於企業尚未進入正常的生產經營階段,籌建期間開辦費用(以下簡稱:開辦費)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稅務與會計處理有所不同。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籌建期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企業籌建期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會計處理相關規定

財政部雖然在2015年3月公佈廢止了39項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但是仍然保留了《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所以現在企業會計核算可能適用或遵循的有:

1、企業會計會計制度;

2、企業會計準則(俗稱新會計準則);

3、小企業會計準則。

下面我們分別看看三者對開辦費會計處理的規定。

  (一)企業會計制度

涉及到企業籌建期間核算的有:

1、“1002銀行存款”科目下:(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2、“170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下: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收益,區別情況處理:屬於籌建期間的,衝減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收益,區別情況處理:屬於籌建期間的,衝減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1901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下:三、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2301長期借款”科目下:七、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包括利息、匯兌損失等),應按照上述規定,分別計入有關科目: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從上述4點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會計處理的核心是要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並且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二)企業會計準則

在“6602管理費用”科目下:(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

“5602管理費用”科目下:(一)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相關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對比分析

從上述三個制度(準則)的會計處理規定可以看出,新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費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而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是要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然後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另外,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範圍比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寬一些,包含了匯兌損益、固定資產清理損失。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項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上述規定只是與開辦費相關的“長期待攤費用”規定。很顯然,此處的“長期待攤費用”不包括開辦費,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至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再有限制規定。

4、《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中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稅會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一)計算損益年度的差異及納稅調整

1、當年僅為單純的籌建期的情況

如果企業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準則的企業在財務報表上必然是要體現損益的;而稅務方面,根據國稅發[2009]79號、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籌建期間是不計算當期損益的。

現在企業稅務登記後,必然在稅務管理系統會要求按時申報並彙算企業所得稅。企業應該按時申報,但是不能按照財務報表直接申報,而要財務報表上體現為“管理費用”等開辦費進行調整:“賬載金額”按財務報表數填列,“稅收金額”全部調整為0。

如果選擇適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發生的開辦費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如果財務報表沒有體現損益的,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直接全部按0申報即可。

2、企業已經進入單純經營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開辦費的情況

企業在以前年度已經進入了經營年度了,但是基於各種考慮企業可能選擇了分期攤銷的稅務處理辦法(比如擔心前期有較大虧損在5年內不能有效彌補)。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辦法要求在企業投入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將開辦費的“長期待攤費用”轉入“管理費用”,而其他2個會計準則均要求在發生時就計入損益。因此,無論選擇什麼會計處理辦法,此時都會涉及納稅調整,而不會涉及“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由於會計上前期均進入了損益,因此此時稅務上都應進行調增相關費用。金額按稅法規定的不得低於3年計算得出。

3、企業當年既有籌建期,又有經營期的情況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當年是要計算為稅務上的損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劃分為籌建和經營的兩個時間段,然後按照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還是存在選擇的問題,要麼一次性,要麼按照不低於3年進行攤銷。當然,此時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況處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攤銷只是計算的時間按經營期間的時間計算而已,然後進行調整。

  (二)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單獨調整

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並且不受營業務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計入開辦費並按照開辦費的處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計入長攤在以後年度扣除)。

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應歸集,由於其可以在以後年度扣除,待企業生產經營後,按規定扣除。

  四、開辦費的範圍及扣除標準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範性檔案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籌建期開辦費的內容,但實務中基本繼承了原來的規定。會計方面開辦費的範圍也與稅務方面的範圍是基本一致的。

除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涉及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外,其他相關支出也應滿足稅法的相關規定,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其中以下幾點需要重點關注:

1、職工福利費:應在職工工資的的14%以內。

2、利息支出:

①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②財稅[2008]121號規定:向關聯方支付利息需要考慮企業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及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超過債資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③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財稅[2008]121號規定辦理;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

④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3、工會經費:按實際支付的職工工資2%撥繳。

4、所有支出,均應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向自然人、關聯方支付的利息等都應取得正式發票,並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等。

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支出(含固定資產折舊等),如果計入了開辦費,應在開辦費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攤銷扣除時進行調整;如果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支出,資本化後計入了相關資產,應在後期調整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

  五、籌建期結束的界定

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間進行的經濟活動是千差萬別的,單從經濟業務的表現形式上看,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準作為判定生產經營活動開始的依據,具體應按照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分析判斷。例如,商貿企業和服務性企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為籌建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從裝置開始運作或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為籌建期結束,房地產企業籌建期結束日不得遲於首個開工專案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