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期貨從業>

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要點: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期貨從業 閱讀(3.25W)

導語: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要點: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條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五條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並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當妥善儲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一確保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

第十七條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儲存保障基金。

第九條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 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對於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後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規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第十二條 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