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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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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即將舉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代理人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定義:保險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二)要約: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願與其訂立合同的願望,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為要約人。

(三)承諾: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為受約人。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成立: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一致。

(二)生效: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發生約束力。

三、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

(一)有效:指保險合同由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對雙方發生約束力,並受法律約束。

(二)無效:指不發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

(三)分類

1、按程度分:全部無效;部分無效

2、按性質分:絕對無效;相對無效

(四)合同無效的`原因:當事人不具行為能力;內容不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五)無效合同處理方式:返還財產;賠償財產;追繳財產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如實告知義務

(二)交付保險費義務

(三)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四)風險增加通知義務

(五)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

(六)出險施救義務

(七)提供單證義務

(八)協助追償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一)承擔保險責任

(二)條款說明義務

(三)及時簽發保險單證

(四)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再保險分出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