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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家庭財產保險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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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責任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家庭財產保險的責任範圍

保險人對存放於保險單列明的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突發性滑坡。

3.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4.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5.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6.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責任免除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2.核子輻射和汙染。

3.電機、電器、電氣裝置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毀。

4.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或被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5,堆放在露天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牆、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因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等造成的損失。

7.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8.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9.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7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10.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很多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需要,通過附加一些特約責任以解決投保人的多樣化需求。這些特約責任主要包括:盜搶責任、管道破裂及水漬責任以及第三者責任、家電安全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