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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考試複習筆記

證券從業 閱讀(1.03W)

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職業的第一道關口,證券從業資格證同時也被稱為證券行業的准入證。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考試複習筆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考試複習筆記

  債券評級的等級標準及主要內容

(一)等級標準

(1)A級債券。它是最高級別的債券,其特點包括: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最大;受經濟形勢影響的程度較小;收益水平較低,籌資成本也低。

(2)B級債券。B級債券對那些熟練的證券投資者來說特別有吸引力。B級債券的特點是:債券的安全性、穩定性以及利息收益會受到經濟中不穩定因素的影響;經濟形勢的變化對這類債券的價值影響很大;投資者冒一定風險,但收益水平較高,籌資成本與費用也較高。

(3)C級和D級債券。它們是投機性或賭博性的債券。從正常投資角度來看,沒有多大的經濟意義但對於敢於承擔風險,試圖從差價變動中取得巨大收益的投資者,C級和D級債券也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投資物件。

(二)主要內容

由於債券籌資的籌資數額巨大,所以對發行單位的資信評級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評級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分析債券發行單位的償債能力。(2)考察發行單位能否按期付息。(3)評價發行單位的費用。(4)考察投資人承擔的風險程度。

 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現狀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其發展現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債券市場主機板地位基本確立。

(2)市場功能逐步顯現,兼具投資和流動性管理功能。

(3)與國際市場相比較,市場流動性仍然較低。

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現狀

作為集中性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是最早開辦債券交易的場所,1990年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開辦第一筆國債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1993年才開辦國債業務。交易所市場實行的是集中撮合競價與經紀商制度,採用電腦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和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資者可委託交易所會員在交易所市場進行債券交易,債券持有人可賣出債券的數量,根據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庫存債券數量以交易所公佈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出的標準券量為限。目前,交易所按周公布各債券品種的標準券折算率,並按該比率計算各會員的標準券庫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別託管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債券。

 債券轉託管業務的定義及條件

轉託管是指同一投資人開立的兩個託管賬戶之間的託管債券的轉移,即其持有的債券從一個託管賬戶轉移到屬於該投資者的另一個託管賬戶進行託管。

辦理轉託管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託管只有深市有,滬市沒有轉託管問題。

(2)由於深市B股實行的是T+3交收,深市投資者若要轉託管需在買人成交的T+3日交收過後才能辦理。

(3)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股票或多隻股票,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可以選擇轉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

(4)投資者轉託管報盤在當天交易時間內允許撤單。

(5)轉託管證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賬,投資者可在轉人證券商處委託賣出。

(6)權益派發日轉託管的,紅股和紅利在原託管券商處領取。

(7)配股權證不允許轉託管。

(8)通過交易系統報盤辦理B股轉託管的業務目前僅適用於境內結算會員。

(9)境內個人投資者的股份不允許轉託管至境外券商處。

(10)投資者的轉託管不成功(轉出券商接收到轉託管未確認資料),投資者應立即向轉出券商詢問,以便券商及時為投資者向深圳證券結算公司查詢原因。

 債券的交易

債券現券交易、回購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基本概念

(1)現券交易。所謂現券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後就辦理交收手續,買入者付出資金並得到證券,賣出者交付證券並得到資金。

(2)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就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3)遠期交易。遠期交易是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或時間段內)按照現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

(4)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是在交易所進行的標準化的遠期交易,即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多邊、雙邊以及地區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下簡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一)審批體制

在中國境內申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應向財政部等視窗單位遞交債券發行申請,由視窗單位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稽核後,報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外資外債情況、巨集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對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規模及所籌資金用途進行稽核。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進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與人民幣債券發行和償還有關的人民幣賬戶和人民幣跨境支付進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與人民幣債券發行和償還有關的'外匯專用賬戶及相關購匯、結匯進行管理。財政部及國家有關外債、外資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分工對發債所籌資金髮放的貸款和投資進行管理。

(二)發債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經兩家以上(含兩家)評級公司評級,其中至少應有一家評級公司在中國境內註冊且具備人民幣債券評級能力,人民幣債券信用級別為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第二,已為中國境內專案或企業提供的貸款和股本資金在10億美元以上,經國務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第三,所募集資金用於向中國境內的建設專案提供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或提供股本資金,投資專案符合中國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主權外債專案應列入相關國外貸款規劃。

(三)申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提交的材料

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提交以下材料:人民幣債券發行申請報告;募集說明書;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註;人民幣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為中國境內專案或企業提供貸款和投資情況;擬提供貸款和股本資金的專案清單及相關證明檔案和法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會計標準與法律要求

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除非該國際開發機構所採用的會計準則經中國財政部認定已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了等效。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的財務報告應當經中國具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除非該國際開發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財政部簽署了註冊會計師審計公共監管等效協議。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須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認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債券的承銷

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商應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備債券承銷資格的金融機構。

(六)利率的確定

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由發行人參照同期國債收益率水平確定,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人民幣債券發行結束後,經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交易流通。獲准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遵循中國有關資訊披露的法律規定,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發行人將發債所籌集的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出境外使用的,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可以購匯匯出境外使用。

發行人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說明購匯匯出境外使用的資金的真實用途,並定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備資金境外使用情況。發行人應按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債閒置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發行人為發債募集資金開立非居民人民幣專用賬戶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發行人從境外調入人民幣資金用於人民幣債券還本付息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發行人從境外調入外匯資金用於人民幣債券還本付息、使用境內人民幣債券發行收入和投資收益償付原境外調入資金以及匯出投資收益等涉及的外匯賬戶開立、跨境外匯支付及購匯和結匯等事宜,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發行人須在每季度末向人民幣債券發行稽核部門分別報送運用人民幣債券資金髮放及回收人民幣貸款、投資的情況。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文本語言應為中文。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發生違約或其他糾紛時,適用中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