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社會工作者>

關於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通知

社會工作者 閱讀(7.73K)

為了保護孩子的成長,國家制定了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規定,讓更多社會工作者去呵護每個孩子的心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規定,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通知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兒童社會工作服務原則、服務的範圍和類別、服務流程、服務技巧、督導、服務管理

和人員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於為有需要的兒童提供的社會工作服務。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

MZ010-2013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

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指引

  3 術語和定義

3.1

兒童需要children’sneeds

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發展所需的條件、機會和資源的總和。

3.2

兒童社會工作socialworkwithchildren

社會工作者根據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發展的需要,以專業的價值觀為指導和科學的理論為基礎,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和技巧對兒童開展的服務。

3.3

兒童服務機構children’sserviceagency

從事兒童照顧、保護、發展(主要指生理、心理及社會發展)等服務的組織。

  4 服務原則

4.1優先原則

社會工作者在政策規劃、服務計劃制定、資源配置和服務提供等方面,應優先考慮兒童的利益和需要。

4.2利益最大原則

社會工作者應以兒童為中心,從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利益出發提供專業服務,最大限度保障兒童權益。

4.3傷害最小原則

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無法避免造成傷害,儘量選擇對兒童造成最小傷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從傷害恢復的方案。

4.4平等參與原則

社會工作者應創造公平的環境,確保兒童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視,保障所有兒童享有平等的權利與機會。

社會工作者應鼓勵和支援兒童參與同自身利益相關的服務活動,尊重其在權利和能力範圍之內的自我決定和行動。

4.5生態系統原則

社會工作者應重視家庭的作用,運用生態系統的觀點,從兒童自身及其與家庭、朋輩群體、社群、學校、服務機構等的互動關係中分析兒童問題,識別所需資源,提供專業服務,促進兒童發展。

  5 服務的主要型別

5.1支援性服務

重視環境自身的力量,通過環境培育的方法,提高兒童所處環境的功能,強化照料者的能力,促進兒童健康成長。例如為家庭教育提供心理諮詢和撫育幫助,增進父母的親職功能服務。

5.2保護性服務

通過外部監督、干預性服務等方式,防止兒童被虐待、忽視和剝削。如兒童保護熱線、兒童防性侵服務,為受傷害的兒童提供的庇護和心理干預,為離婚家庭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等。

5.3補充性服務

通過專業介入,適當增強兒童所處環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環節,彌補家庭對兒童照顧功能的不足。例如幫助兒童家庭申請相關的社會救助,包括現金救助、日用品的補助和托育服務等。

5.4替代性服務

當家庭照顧功能缺失時,針對兒童的實際需要,將兒童安排到適當的居住場所,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替代家庭照顧功能的服務。例如家庭寄養、收養、兒童福利院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兒童的安置服務等。

  6 服務流程

6.1接案

6.1.1社會工作者在接案過程中應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介紹服務宗旨、服務政策、服務專案等;

——初步收集與兒童有關的資訊;

——初步探索兒童的問題和需要;

——與兒童、兒童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建立專業關係;

——填寫《接案登記表》(參見附錄 A)。

6.1.2社會工作者在接案過程中應注意:

——與兒童溝通時應注重以兒童的視角看問題;

——與兒童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進行溝通,協同解決兒童的問題;

——從家庭、學校、朋輩群體和社群等多方面入手收集資料。

6.2預估

6.2.1社會工作者在預估過程中應完成下列工作:

——發現和識別兒童問題的成因;

——識別兒童及其所處環境中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

——決定為兒童提供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填寫《兒童預估表》(參見附錄 B);

——存在家庭高風險因素的應填寫《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參見附錄 C)。

6.2.2社會工作者在預估過程中應注意:

——堅持動態和持續性的原則,對兒童的問題逐漸深入認識;

——對兒童面臨的問題按照輕重緩急排序,找出急需解決的問題;

——關注兒童、家長及其它相關人員的參與,為他們提供表達意見的'機會,充分尊重他們的意願和態度。

6.3計劃

6.3.1兒童服務計劃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兒童的問題與需要,兒童及其所處環境的資源、優勢;

——服務計劃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介入措施、行動步驟及進度安排;

——社會工作者、兒童和家庭或其它照顧者各自的任務;

——評估參與者和評估方式方法;

——填寫《兒童服務計劃表》(參見附錄 D)。

6.3.2社會工作者在制定服務計劃時應注意:

——在制定服務計劃時應有兒童的參與,尊重兒童的意願;

——服務計劃應儘量詳細和具體;

——服務計劃應與兒童服務的宗旨、目標相符合;

——服務計劃應易於總結和評估。

6.4介入

6.4.1介入任務

直接介入的主要任務有:

——促使兒童、家長及相關人員學會運用現有的資源;

——對兒童與環境產生的衝突進行調解;

——運用各種能夠影響兒童改變的力量幫助兒童實現積極的改變;

——填寫《兒童服務面談記錄表》(參見附錄 E)。

間接介入的主要任務有:

——注意發掘和運用兒童所在社群的資源;

——協調和連結各種兒童服務的資源與系統;

——改變兒童所處的環境;

——促進兒童政策的改變;

——填寫《兒童社會工作者可利用的資源列表》(參見附錄 F)。

6.4.2社會工作者在介入過程中應注意:

——堅持以兒童為本的原則;

——考慮兒童的發展階段和年齡特徵;

——與兒童共同參與介入行動;

——介入行動與服務目標一致。

6.5評估

6.5.1社會工作者在評估過程中應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根據服務內容選擇適宜的評估方法(常用評估方法包括:基線測量法、任務完成情況測量法、目標實現程度測量法和介入影響測量法);

——收集和分析相關資料;

——撰寫評估結果;

——填寫《兒童服務評估表》(參見附錄 G)。

6.5.2社會工作者進行評估時應注意:

——兒童有哪些變化;

——服務過程中所運用的理論與技巧是否恰當和有效;

——明確要做哪些跟進工作。

6.6結案

6.6.1社會工作者在結案階段應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鞏固兒童及其所處環境已有的改變;

——增強兒童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和信心;

——解除工作關係,妥善處理分離情緒;

——填寫《兒童服務結案表》(參見附錄 H)。

6.6.2社會工作者在結案時應注意:

——與兒童回顧服務的過程,以確定結案時機是否成熟;

——提前告知兒童結案的時間,讓兒童有心理準備,幫助兒童處理好離別情緒;

——提醒兒童學會自立,告訴兒童在需要時將繼續提供幫助;

——讓兒童理解自己的收穫,正向表達感受。

  7 服務方法

7.1直接服務方法

7.1.1社會工作者以面對面的方式給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個案服務和諮詢。

7.1.2社會工作者以小組工作的方式給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包括支援性小組、治療性小組、自助小組和任務小組等。

7.1.3運用個案管理的方法評估兒童的需求、關注兒童與環境間的互動、安排協調兒童所需要的資源和服務。

7.2間接服務方法

7.2.1社會工作者通過整合現有的家庭、社群、學校和其它部門的資源,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

7.2.2社會工作者通過動員、拓展的方式,為兒童爭取新的正式及非正式資源。

7.2.3社會工作者收集和系統分析與兒童和其環境相關的資訊,瞭解立法和制度的決策過程,反映兒童的訴求,進行政策倡導。

  8 督導

8.1督導物件

督導物件包括:

——新進入社會服務機構的兒童社會工作者;

——服務年限較短、經驗不足的兒童社會工作者;

——在兒童社會服務機構實習的學生;

——兒童社會服務機構的志願者。

8.2督導內容

社會工作督導包括為社會工作者提供的行政、教育和支援性督導,應開展下列主要工作:

——參與服務質量評估,對有關專案進行稽核,調整服務方案,優化服務結構,增強服務效果;

——協調社會工作者與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

——及時對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對機構專業服務決策與經驗推廣提出建議;

——協助機構設計、規劃、監督所負責服務領域的工作程式,根據實際需要與合作機構和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調整服務方案,優化服務結構;

——對工作程式、服務質量以及職業操守進行監督、總結,提出建議並及時反饋;

——監督服務提供者的工作表現及服務效率,提供業務指導;

——監督社會工作者的職業操守,給予情緒支援;

——評價專業教育培訓的有效性。

  9 服務管理

9.1服務質量管理

9.1.1社會工作者應以兒童為中心,與兒童及其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共同制定服務目標與計劃:

——應瞭解兒童及其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的需要,並向服務物件進行工作說明;

——應與兒童及其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統一服務期望,共同制定服務的具體目標和實施步驟;

——應建立符合目標實現要求的服務過程記錄;

——應根據階段性評估結果和兒童及其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的需要,及時進行服務計劃調整。

9.1.2應制定由社會工作者參與的服務質量規範,並確保其公開透明、具體可行:

——應確定服務質量目標。在服務場所、服務設施、服務用品、服務人員、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程式和服務方法等方面制定具體質量目標;

——應將標準化服務質量控制與個性化服務質量目標相結合,對有特定要求的兒童及其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服務專案或過程,需編制特定服務質量計劃或特定管理程式。

9.1.3應建立兒童社會工作服務質量評估機制,定期對服務數量、服務成效進行評估:

——兒童及其監護人或主要照料人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對工作記錄情況予以考核;

——主管部門或第三方開展定性或定量評估(包括資料對比、資料歸納、問卷調查和訪談等形式);

——對工作成效進行定期自評與階段性考核;

——定期進行專業督導。

9.1.4應對服務質量評估資訊進行反饋,以持續改進兒童社會工作服務質量:

——應提出保持並持續改進服務質量的建議;

——應對收到的反饋予以迴應;

——應根據服務質量評估資訊修正工作措施,完善服務制度,改進服務質量。

9.2社會工作行政

9.2.1制度建設

兒童服務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社會工作服務規章制度並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兒童服務機構研究與制定兒童服務規劃、計劃和方案時應有社會工作者參加。

9.2.2崗位設定

兒童服務機構應設定兒童社會工作專職或兼職崗位,崗位設定應符合GB/T 28224-2011和MZ010-2013的具體規定。

9.2.3檔案管理

應加強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檔案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建立基本服務檔案,包括兒童的基本資訊、服務提供者、服務場所、服務過程的記錄及服務成效等;

——建立服務質量監控記錄檔案,包括考核情況、服務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服務計劃調整情況等;

——根據兒童實際情況進行分類、分級管理檔案,做好兒童資訊的保密工作。

  10 人員要求

10.1資格要求

10.1.1兒童社會工作者

兒童社會工作者應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並按照《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登記或具備社會工作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10.1.2兒童社會工作督導者

兒童社會工作督導者應是在兒童服務領域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五年以上(含五年)並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對社會工作價值倫理有認同度、擁有良好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兒童工作實務經驗和督導技巧的社會工作者。

10.2倫理要求

10.2.1應自覺遵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

10.2.2應明確社會工作服務意識,遵守《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指引》,樹立以兒童為中心的服務理念。

10.2.3應尊重兒童,保護兒童隱私。

10.3繼續教育要求

應按照《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