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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筆記:期貨市場漲跌停板制度

期貨從業 閱讀(1.9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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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筆記:期貨市場漲跌停板制度

  (一)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報價,不能成交。

  (二)我國境內期貨漲跌停板制度的特點

第一,新上市的品種和新上市的期貨合約,其漲跌停板幅度一般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或三倍。如合約有成交,則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第二,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合約價格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遇國家法定長假,或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漲跌停板幅度。

第三,對同時適用交易所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漲跌停板情形的,其漲跌停板按照規定漲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確定。

在出現漲跌停板情形時,交易所一般將採取如下措施控制風險。

第一,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平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的原則。

第二,在某合約連續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時,實行強制減倉。

其目的在於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