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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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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某今年11歲,見同桌有一個掌上電腦,覺得特別新鮮,就趁父母不注意偷偷從家裡拿了1000元去商場買了一個。 蔡母發現後即拿著掌上電腦去商場退貨,但因此時掌上電腦已經被蔡某用了兩週,已有輕度磨損,商場拒不退貨。請問,在此情形之下,商場是否應該退貨?()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練習題及答案

A.應該

B.不應該

C.應該,但是蔡母應當對掌上電腦已經磨損的價值予以補償

D.應該,但是蔡母應當證明兒子去買掌上電腦時未徵得自己及丈夫的同意

2.甲出外打工。1999年3月4日乘車以達A市,次日在該市租一平房做小本生意。2000年10月份又因生意不好遷至B市做小本生意;2001年2月份經熟人介紹又來到C市打工至今(2001年10月)。甲的住所在應為()

A.甲的戶籍所在地

B.A市

C.B市

D.C市

3.甲、乙二人離婚後不久,死前留下一親筆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她與甲所生的獨生女,但特別指定乙的妹妹為其女兒的監護人,宣告 "絕對不許"其生父為其監護人。甲向法院起訴,要求撫養女兒,並作為其監護人,法院應當()

A.接受甲的請求

B.駁回甲的請求,指定乙的妹妹為監護人

C.駁回甲的請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為其監護人

D.駁回甲的請求,指定第三人為監護人

4.委託授權行為與代理合同的本質區別在於()

A.委託授權行為是諾成性法律行為,而代理合同則為實踐性法律行為

B.委託授權行為可以事後追認,代理合同則只能雙方事先訂立

C.委託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而代理合同則是雙方法律行為

D.委託授權行為必須是書面形式,而代理合同則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甲藏書甚豐。某日,乙來甲處借一本頗為珍貴的藏書,言明一個禮拜後歸還。次日,乙即將該書賣於丙,丙為善意。丙於次日又將此書賣於丁。則此時該書的所有權應當歸於誰?()

A.甲

B.乙

C.丙

D.丁

6.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甲以自己價值40萬元的轎車一輛作為抵押並辦理了的抵押登記,同時由丙公司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後甲公司未歸還借款,乙銀行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歸還借款100萬,利益10萬元及訴訟費3.5萬元,由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是()

A.113.5萬元

B.100萬元

C.73.5萬元

D.110萬元

7.唐某打算炒股,苦於資金不夠向朋友賈某借了1萬元,並將自家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價值15000元)作為抵押。雙方依法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唐某進入股市以後,股市逐漸低迷,唐某損失慘重。還款期限屆至後,賈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經分文不名,並且告知賈某,他的電腦已經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宋某。賈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還電腦抵償債務。以下分析的正確的是()

A.抵押無效,賈某無權要求宋某返還電腦

B.抵押無效,但賈某有權要求宋某返還電腦

C.抵押有效,賈某有權要求宋某返還電腦

D.抵押有效,但賈某無權要求宋某返還電腦

8.李家孫子甲與王家孩子乙均8歲,趙家孩子丙7歲。三個孩子在同一所國小上學。某日下課期間,甲、乙、丙各持約二尺長的竹杆玩擊打遊戲。甲一失手,竹杆刺中乙的眼睛,導致乙失明,共花去醫療費若干元。請問這一責任誰來承擔?()

A.甲的監護人承擔,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應負連帶責任

B.甲的監護人承擔,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應給予適當的賠償

C.甲、乙、丙的監護人分擔,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應負連帶責任

D.甲、乙、丙的監護人分擔,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應給予適當的賠償

9.張某有水蜜桃樹十餘棵,果實成熟時,他生病住院。一天,氣象預報將有暴風雨來臨。鄰居李某請人及時代為搶收,得水蜜桃(果)300斤,運到集鎮,售給小販,得210元,支出搶收工資和運費30元。小販賣出後得400元,依照法律,李某應該()

A.歸還張某400元

B.歸還張某210元

C.歸還張某180元

D.與張某平分,各得90元

10.林某有一女。 "文哥"中,女兒因林某是富農怕受牽連而少來往。1974年,林某乃與住其房的孃家侄兒劉某在大隊幹部參加下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林的房產死後歸劉;劉扶養林。1980年林病故,林女以劉某盡的義務少而得的房多(6間磚房)要求分房3間,還拿出一份林某的自書遺囑(經查屬實)確認為女兒可分3間。劉某起訴,有四種意見,你認為哪種合法?()

A.按遺囑辦理

B.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C.調解,林女分1~2間

D.判決,林女補償劉某6年扶養費,房屋歸林女

  【參考答案】

1.A。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資格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第12條明確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顯然,年僅11歲的蔡某花1000元買掌上電腦這一行為是與其年齡不相稱的,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7條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蔡某購買掌上電腦的行為無效。又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之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當事人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這裡商場雖因退貨會遭受損失,但作為監護人的蔡某的父母並沒有任何過錯,除非商場能證明蔡某買掌上電腦已徵得了其父母同意人在商場方面來說,售貨員疏略蔡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事實而賣給其掌上電腦,其本身是有過錯的。因此,商場應自行承擔因僱員的過錯所遭受的損失,無條件給蔡母退貨。

2.A。本題考公民住所地確定標準。參見《民法通則》第15條,《民通意見》第9條。

3.A。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所以從上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擔任是有一定的順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時才可以由其他順序人擔任。所以本題中選項B、C、D都是錯誤的。

4.C。本題考委託授權行為與代理合同的區別。委託授權行為是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為的行為;代理合同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

5.D。本題考善意取得制度。原物由佔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可參照《民通意見》第89條。

6.C。本題考連帶責任保證的範圍。參見《擔保法》第28條。

7.D。本題考查抵押登記的效力。《擔保法》中規定的抵押登記的效力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種則是針對第43條規定以外範圍以外的財產,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案中進行抵押的財產--電腦並不屬於《擔保法》第41條規定的情況,因此抵押登記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唐某與賈某之間的抵押合同沒有經過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賈某無權要求宋某返還電腦。

8.B。本題考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參見《民法通則》和133條,《民通意見》第160條。

9.C。本題考無因管理主體的承擔。此例李某的行為是無因管理。對無因管理之債,《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管理人 "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此題無因管理所得210地,可扣除由此支出的工資、運費30元,應歸還張某(受益人)180元。小販賣出所得400元與無因管理之債無關。無因管理人也不應取得超過無因管理必要支出的費用或報酬。

10.B。本題考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效力順序。參見《繼承法》第31條第1款和《繼承法意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