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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三卷》模擬考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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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三卷》模擬考試題

1.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區的趙剛向家住甲市B區的李強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償還。到期後趙剛一直沒有還錢。

2010年3月,李強找到趙剛家追討該債務,發生爭吵。趙剛因所牽寵物狗易受驚,遂對李強說:“你不要大聲喊,狗會咬你。”李強不理,仍然叫罵,並指著狗叫喊。該狗受驚,撲向李強並將其咬傷。李強治傷花費6,000元。

李強起訴要求趙剛返還欠款5,000元、支付醫藥費6,000元,並向法院提交了趙剛書寫的借條、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本人病歷、醫院的診斷書(影印件)、醫院處方(影印件)、發票等。

趙剛稱,其向李強借款是事實,但在2010年1月賣給李強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說好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當時李強表示同意,並稱之後會把借條還給趙剛,但其一直未還該借條。

趙剛還稱,李強故意激怒狗,被狗咬傷的責任應由李強自己承擔。對此,趙剛提交了鄰居孫某出具的書面證詞,該證詞描述了李強當時罵人和罵狗的情形。

趙剛認為,李強提交的診斷書、醫院處方均為影印件,沒有證明力。

關於趙剛“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的辯稱,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將該辯稱作為趙剛償還借款的反駁意見來審查,審查的結果可以作為判決的根據

B.趙剛應當以反訴的形式提出請求,法院可以與本訴合併進行審理

C.趙剛必須另行起訴,否則法院不予處理

D.趙剛既可以反訴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訴

【正確答案】 BD

【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買賣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但二者存在事實上的牽連關係,如果趙剛主張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的,則是一個新的基於玉石買賣合同的獨立請求,可以另行起訴或者以反訴的方式提出。趙剛提起反訴的,法院可以將其與本訴合併審理。

2.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匯票一張,金額10萬元,匯票簽發人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兌時被拒絕。其後,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萬元貨款,於是甲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承兌時亦被拒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給付匯票上的金額

B. 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返還交易中的對價

C. 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要求其給付匯票上的金額

D. 丙公司應當請求甲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票據背書轉讓後的票據責任。《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據此可知,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給付匯票上的金額,承擔匯票責任。

3.甲、乙、丙三人共同設立雲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70%、25%、5%。自2005年開始,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股東之間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決議,甲提議通過股權轉讓擺脫困境被其他股東拒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只有控股股東甲可以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B. 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C. 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D. 不應解散公司,而應通過收購股權等方式解決問題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的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據此可知,只有所持的股東表決權為百分之十以上的甲和乙可以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4.下列哪些是1991年頒佈實行的《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規定的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式?( )

A.普通程式

B.二審程式

C.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審理程式

D.小額訴訟程式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普通程式和二審程式是1991年頒佈實行的《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規定的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式。

5.關於迴避,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當事人申請擔任審判長的審判人員迴避的,應由審委會決定

B.當事人申請陪審員迴避的,應由審判長決定

C.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迴避申請,當事人不服而申請複議,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人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D.如當事人申請法院翻譯人員迴避,可由合議庭決定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據此可知,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而非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選項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據此可知,陪審員也屬於審判人員的範圍,對陪審員的迴避決定由院長作出,而不是由審判長作出。

選項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選項D錯誤。翻譯人員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的“其他人員”,對翻譯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而不是由合議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