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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基礎模擬複習題

司法考試 閱讀(2.8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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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基礎模擬複習題

一、單選題

1.王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逾期難以歸還,李某要求王某要回借給張某的4萬元舊債以此償還自己的債務,被王某無理拒絕。李某心急,遂向法院直接起訴了張某。關於此案的當事人,你認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

A 李某是原告,王某是被告,張某是第三人.

B 李某是原告,張某是被告,王某是第三人

C 李某是原告,張某是第三人,王某是共同被告

D 李某是原告,張某是被告,王某不能參加訴訟

【答案】:B

【解析】:

[考點] 代位訴訟中當事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的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可見,本案中李某作為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張某,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王某作為第三人,因此選B。

2.王某夥同趙某長期在甲市乙縣實施搶劫、盜竊等犯罪活動,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移交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發現王某在丙市丁縣還犯有故意殺人罪,於是裁定中止審理。該案重新偵查後,應當移交哪一人民法院審理?( )

A 甲市中級人民法院

B 乙縣人民法院

C 丙市中級人民法院

D 丁縣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點] 一般地域管轄

對於地域管轄,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兩個原則:一是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二是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為主,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轄為輔。同時,根據《刑訴解釋》第17條的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本題王某和趙某已經交由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而王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又須與其搶劫、盜竊等犯罪合併審理,故王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偵查終結後,仍應當移交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張某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公司交付的房屋漏水,張某新鋪的木地板浸水損壞,張某要求甲公司維修房屋,並賠償木地板的損失,甲公司同意維修房屋,但是不賠償木地板的損失,張某向法院起訴,張某不需要證明的是( )

A 張某與甲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B 甲公司交付的房屋漏水

C 房屋漏水導致木地板損壞

D 甲公司對房屋漏水有過錯

【答案】:D

【解析】:

[考點] 違約責任的歸屬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當事人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論有無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ABC選項正確,D選項不正確。

4.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記名股票不得轉讓

B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C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D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C

【解析】:

[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時間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第2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 20日內記名股票不得轉讓,而不是30日內,所以A選項不正確(提示:《公司法》修訂前是30日,修訂後將其縮短至20日)。

《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根據該條規定,發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而不是3年內不得轉讓,所以B選項不正確(提示:《公司法》修訂前發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後將其縮短至1年)。根據該條規定,C選項正確。

《公司法》修訂前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的本公司股票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後將該限制刪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可以有限制地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根據該款規定,D選項不正確。

5.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香料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採用FCA貿易術語,交貨地點定在賣方所在地以外的A港。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賣方要承擔將貨物由其所在地運至 A港的費用

B 賣方要承擔貨物自A港運送到貨物目的地的運費

C 賣方要負擔保險費用

D 賣方要負責將貨物裝上承運人的運輸工具,當貨物裝上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時賣方完成交貨

【答案】:A

【解析】:

[考點] FCA的費用和責任分擔

在FCA貿易術語下,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地點交貨,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時,賣方完成交貨。也就是說,賣方付費要把貨物從其所在地運到指定的其他地點,在該地點,賣方不管卸貨,即賣方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所以A正確,D錯誤。此外,在FCA術語下,賣方既不負責將貨物由指定地點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也不負責保險費,所以B項錯誤,C項也錯誤。

6.李某系已婚婦女,婚後遭丈夫虐待,後在街道辦事處和當地婦聯的支援下終於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失。由於李某對相關法律一無所知,當地婦聯為其推薦了一位富有這方面經驗的王女土,希望王女士作為李某的訴訟代理人出庭。關於王女士的訴訟代理人身份,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

A 王女士不是律師,也沒有律師資格證書,不能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B 王女士不是律師,但是富有相關經驗,可以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但是需要法院的批准

C 王女士是當地婦聯推薦的人,所以即使不是律師也可以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D 王女士是李某的近親屬,所以不適合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考點] 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可見,王女士是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之人,不需要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李某的訴訟代理人,即使王女士真的是李某的近親屬,也不會影響到她訴訟代理人的地位,這裡並不存在迴避的問題,故而選C。

7.某公司經理賈某工作勤懇,但與公司董事會主席範某不和,在一次董事會議上,由於範某的原因,賈某被撤銷職務,因而心懷報復之心。遂向其好友某狩獵場的管理員郝某借得槍一把,一日下午持槍直奔董事會主席辦公室,見範某正與客戶顧某洽談生意,揚手就是一槍,將範某打死,顧某也被擊成重傷,另外,祕書小吳也中彈受輕傷。賈某打死範某、重傷顧某、輕傷小吳這三者之間的關係是( )

A 想象競合犯

B 牽連犯

C 連續犯

D 繼續犯

【答案】:A

【解析】:

[考點] 一罪與數罪

想象競合犯指的是犯罪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上兩個以上罪名,該案中賈某隻有一個開槍行為。繼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本案是瞬時完成,不存在持續狀態。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牽連犯一般也要求有數個行為。

8.下列哪個屬於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 A.補選全國人大代表 D.罷免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 C.批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人選 D.補選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答案】:A

【解析】:

[考點]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44條第(13)項的規定,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故A對。罷免省高階法院院長屬於省人大的職權,故B錯。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44條第(9)項的規定,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在省長、市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故C錯。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據此可知,對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不能補選和決定,故D錯。

二、多選題

1.王某和趙某在法院為離婚和財產分割問題對簿公堂。在庭前準備和證據交換中,雙方均出席了訴訟,但開庭當日王某卻因為急病人院無法出席,遂希望由其代理人初律師代為訴訟。對此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 王某是離婚案件的重要當事人,不出席無法審理,應該拘傳

B 王某是離婚案件的重要當事人,一定要出席

C 王某是離婚案件的被告,因此不出席可以缺席判決

D 王某因為特殊情況不能出席,但是隻要出具書面意見,還是可以由其代理人初律師代為訴訟

【答案】:A,B,C

【解析】:

[考點] 離婚案件被告當事人如果因病不能出席,法院應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很多情況必須當事人親自表達和處理問題,所以即使有訴訟代理人也要出席,但是法律也規定了這一例外情況,因此與B相比,還是D的說法最符合法律的規定。一般而言訴訟代理人的出席等於當事人的出席,所以本案無論如何不應該缺席判決,更不可能拘傳還在病重的王某,A和C都是不當的處理方式。

2.下列哪些情形認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

A 未按期募足股份

B 發起人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

C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D 認股人破產

【答案】:A,B,C

【解析】:

[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公司法》第92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根據該條規定,認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種:(1)未按期募足股份;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根據《公司法》第90條的規定,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所以發起人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不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入有權抽回股本;(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除了這三種法定情形,認股人不得抽回股本,所以ABC選項正確,D選項不正確。

3.王某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甲公司系採發起設立方式,王某持有甲公司股票1萬股,王某欲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下是某律師給出的法律意見,正確的是( )

A 王某有權轉讓甲公司股票,每年轉讓的股票不超過2500股即可

B 甲公司股票如果上市交易,王某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則可自由轉讓

C 王某如果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甲公司股票

D 如果甲公司章程規定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王某任職期間則不能轉讓本公司股票

【答案】:C,D

【解析】:

[考點]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財務負責人屬於高階管理人員的範圍。

《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該款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王某現在持有甲公司股票1萬股,但是王某任職期間可以轉讓甲公司股票,所以王某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總數處於變動之中,因此不能說王某每年轉讓的股票不超過2500股即可自由轉讓,所以A選項不正確。

根據該款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而不是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後可以自由轉讓,所以B選項不正確。

根據該款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CD選項正確。

4.黃某(19週歲)和趙某(17週歲)合夥盜竊鄰村卞某家的耕牛。黃某在門外望風,趙某進牛棚牽牛。由於趙某不小心弄出響聲,被卞某發現。黃某聽到卞某的吆喝聲,不等趙某即逃走。卞某手持木棍緊迫趙某,趙某為了逃避卞某的抓捕,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卞某身上捅了一刀後逃走。黃某逃到村頭剛好遇見巡邏的民警。民警見黃某形跡可疑即將其帶回問話,黃某如實將其和趙某合謀盜竊的情況向民警作了交代。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 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 對黃某應當認定為自首

C 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D 對趙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A,B,C,D

【解析】:

[考點] 實行過限的共同犯罪參與人的定罪處罰

趙某為了逃避抓捕持刀捅傷卞某的行為超出了黃某和趙某的共同盜竊故意範圍,為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黃某僅與趙某在盜竊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趙某實行過限的搶劫罪,黃某不負刑事責任。黃某的行為只構成盜竊罪。黃某在犯罪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民警盤問,即如實交代其和趙某共同盜竊的犯罪事實,符合司法解釋對自首的界定,屬於自首。趙某和黃某合謀盜竊,被人發現後,為了逃避抓捕當場對卞某實施暴力,根據刑法第169條的規定,其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趙某犯罪時不滿18週歲,根據《刑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作為法官,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 ( ) A.對工資等待遇問題不滿意,組織同事罷工 D.將工作中遇到的小案例編輯出版,獲得一定的報酬 C.向律師談論正在審判中的案件 D.利用雙休日,到妻子開的超市中幫忙

【答案】:A,C

【解析】:

[考點] 法官禁止的行為

《法官法》第32條規定了12項法官的禁止行為,除一些涉及犯罪、濫用職物權利、玩忽職守的行為外,主要還有,不得: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s威等活動,參加罷工。(2)洩露國家祕密或審判工作祕密。(3)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所以AC是法官禁止的行為。B項是法官的正當行為,但要注意,在寫作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資訊,並依法納稅。D項的性質不是“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而是“幫忙”,所以不選。

6.餘某教唆某私營工廠保管員葛某在值班時讓其潛入倉庫。餘某盜得大批財物,銷贓3000元后分了500元贓款給葛某。關於餘某、葛某的行為說法錯誤的是( )

A 兩人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的共同犯罪

B 餘某所得贓款超過盜竊罪的起刑點,構成盜竊罪,葛某隻分得500元,不構成犯罪

C 餘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葛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D 兩人的行為構成了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考點] 共同犯罪的認定和定罪處罰問題

無身份之人與有身份之人共同利用有身份之人的身份犯罪的,應當構成有身份之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餘某利用葛某的身份犯罪,共同構成職務侵佔罪。共同犯罪的定罪數額的認定應以共同犯罪的總數額來確定,而量刑時才以分髒數額認定,故B選項錯誤。當然,有身份之人利用各自的身份共同犯罪,應以主犯身份之罪認定罪名。

7.某國有公司經理甲委託職員乙瞭解丙的信用,乙瞭解到丙欲對甲行騙,因對甲不滿,謊稱丙沒有問題。甲雖有懷疑,但也未依公司規定作仔細調查就輕信了乙的話,與丙簽訂購買1000萬元電子元件合同,被丙騙走 100萬元定金。關於本案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 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B 乙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C 丙構成合同詐騙罪

D 乙丙構成共同犯罪

【答案】:A,C

【解析】:

[考點] 犯罪行為人因主觀方面的不同而造成的罪名各異的問題

A選項中,顯而易見,甲具有過失,觸犯了《刑法》第167條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乙為故意,B選項顯然錯誤;C選項中,丙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D選項中,乙丙無共同犯罪故意,乙為丙的片面幫助犯,故不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