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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單選模擬練習題

司法考試 閱讀(2.84W)

很多朋友都在準備2017年的司法考試,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復習題,大家可以參考練習。

司法考試單選模擬練習題

單選題

1.吳雁於5月9日收到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吳雁準備提起上訴。但第二天便被單位派到黃山去學習,到5月13日學習結束後又因山洪暴發,交通中斷,直到5月30日才回來。吳雁還能否對判決提起上訴( )

A 吳雁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期限,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B 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能順延

C 吳雁逾越上訴期間,喪失上訴權

D 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吳雁不能上訴

【答案】:A

【解析】:

本題考上訴期間的問題,參見《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的內容。

2.白林與劉明發生糾紛,在開庭審理時,白林作為原告提交了下列證據,哪些不屬於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A 白林的妻子所做的證言

B 白林提供了一個書面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不願意出庭作證

C 無法與原件相核對的一張借條的影印件

D 白林提供的證據與劉明提供的證據相矛盾,但白林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劉明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

【答案】:D

【解析】:

《證據規定》第69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 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 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73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由此只有D項不屬於。

3.某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一份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為企業的廠房及裝置,保險費2萬元。投保後的第二年,該企業謊稱其廠房內的裝置被盜,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依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其對保險費2萬元的正確處理辦法是( )。

A 不退還2萬元保險費

B 應退還2萬元保險費

C 只退還2萬元保險費的現金價值

D 應退還2萬元保險費及其利息

【答案】:A

【解析】:

本題考《保險法》第27條的規定,即"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

4.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就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於賠付範圍,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不屬於賠付範圍,兩種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應當如何解釋條款的含義?

A 按照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B 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解釋

C 按照法理進行解釋

D 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的原則進行解釋

【答案】:D

5.劉某出外做生意,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現其妻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劉某失蹤。因劉某失蹤后王某與他人姘居,並與姘夫合用家中財產,在確定劉某的財產代管人時,劉某父母與王某發生爭議。本案中,人民法院應依法指定誰為財產代管人( )

A 王某,因為王某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

B 王某,因為王某是劉某失蹤後的第一順序財產代管人

C 劉某的父母,因為指定王某不利於保護劉某的財產

D 王某和劉某的父母,因為他們都是法律規定的財產代管人

【答案】:C

【解析】:

本題考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在失蹤的情況下,其財產管理人應為與失蹤人生活最緊密的人,其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但是,對失蹤人財產的管理應有利於失蹤人,這是最高原則。本題中,由劉某之妻管理劉某的財產明顯不利,故應由劉某的父母作為財產代管人。

6.在一起糾紛中,甲、乙兩人共同將丙打傷,致使丙被送往醫院,花去醫療費5000千元,後丙起訴甲、乙兩人賠償人身損害,法院判決甲承擔其中的3000元醫療費,乙承擔其中的2000元醫療費。後甲不服,認為其與乙的責任相當,)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賠償額,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乙未上訴。問該案件的被上訴人是誰?

A 只能是乙

B 只能是丙

C 乙和丙

D 乙或丙

【答案】:A

【解析】:

根據《民訴意見》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訴的,若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由於甲承認其打傷丙,只是對賠償的數額認為與乙比較起來不應承擔那麼多,因此其上訴針對的物件是乙,因而被上訴人只能是乙,丙依原審訴訟地位即原審原告列明。

7.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訴訟?

A 甲駕車不慎將停在路邊的乙、丙共同擁有的一輛載貨卡車撞毀,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甲,請求其賠償損失

B 某貿易公司借用一機械廠的合同專用章與某商場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後貿易公司因未能履約而被商場訴至人民法院

C 甲乙分別租用了丙的一套住房,但均拒付租金,丙以甲乙為被告起訴到人民法院

D 張某、王某、李某三人合夥成立一家生產傢俱的工廠,因與廣大公司發生合同糾紛,該工廠遂向人民法院起訴廣大公司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