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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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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訊息,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網際網路借貸平臺的責任。

2015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新」

規定稱,2013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規定》明確表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