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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釋出意味著什麼

基金從業 閱讀(1.58W)

導語:《募集行為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釋出意味著什麼

《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型別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行為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物件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資訊;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物件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第一,在不特定物件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物件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物件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定投資冷靜期,借鑑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絡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冷靜期的制度安排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客戶體驗,塑造專業誠信的行業形象;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 “瞭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募集行為辦法》堅持了分類管理、適度管理的原則,一是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要求做出差異化安排。二是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做出了差異化的保護安排和程式性要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針對專業機構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不履行投資冷靜期以及回訪確認義務;針對符合《募集行為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豁免履行六項義務。三是針對回訪確認制度,考慮到目前資產管理行業尚未完全實現全行業功能監管、統一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標準的實際情況,為避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式的不公平,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資訊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投資者充分行使自身權利,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要求基金合同中設定回訪確認條款。下一步,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評估辦法的相關實施效果,配合國務院《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統一標準、集中登記備案、分類監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

《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鄭重提示,在《募集行為辦法》釋出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物件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募集行為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準備工作。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