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於酒後駕駛的行政處罰包括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處罰。
飲酒後駕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①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②並處五百元罰款;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②並處二千元罰款。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②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②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