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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醉酒駕駛處罰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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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駕入刑”訊息一傳出,立刻引起民眾廣泛熱議。那麼,2017年酒駕入刑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醉酒駕駛處罰新標準
  酒駕入刑標準

根據2011年1月14日實施的關於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小於80的屬於飲酒駕駛,大於等於80的則屬於醉駕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將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

  醉酒駕駛行政處罰: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背景

醉酒駕車“不撞”也直接判刑

8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提請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

將醉駕、飆車,情節惡劣的,定為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駕駛,即便不發生嚴重後果,也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車、在城鎮高速飆車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其中。

  現狀

經濟處罰、拘留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全國的公路通車裡程、機動車以及機動車駕駛人的不斷增加,導致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後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在我們身邊屢屢上演。據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2009年1月至8月,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目前,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危害社會發展的全球公害。

在所有導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後駕駛排在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和違法佔道行駛之後,居第4位。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佔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長。

酒後駕駛,已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

專家認為,由於中國酒文化盛行,簡單的經濟處罰或者拘留已經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城市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因此,只有通過立法將醉駕定性為犯罪行為,才能有效打擊酒後開車。

“幾乎每次的嚴查,均能查到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的司機。”一位不願具名的佛山交警說。

資料顯示,去年8月15日啟動酒後駕駛查處的最初20多天裡,佛山交警查獲飲酒駕駛違法行為150起、醉酒駕駛39起,拘留涉酒違法者39人。

而在今年春節期間,佛山警方開展的突擊檢查中,查獲114起的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在今年4月佛山警方小範圍突擊檢查中,查處酒後駕車15例,其中查處醉酒駕車5例。

  實施

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五一”期間,發現醉酒駕駛者,將對其進行刑事拘役,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釋出《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關於酒駕醉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

  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上述規定針對營運車輛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體現了國家對公共安全的重視。

  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釋疑

如何確定司機醉酒駕駛?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

醉駕“入刑”後,對證據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確定司機屬於醉酒駕駛呢?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處處長趙繼強介紹,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資料,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據瞭解,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於酒後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於醉酒駕車。[2] 用45分鐘緩慢喝下一瓶啤酒,緊接著喝三杯茶,5分鐘後測試結果,酒精含量就已達到60mg。如果這時開車,就已是酒駕。而喝完一大紙杯的紅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醉駕入刑後處罰與之前有何區別?

  公職人員醉駕或將解職

現行法律規定醉駕處以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受處的行為情節輕微,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後,以後涉嫌醉酒駕駛的人員將面臨拘役。專家稱,拘役是一種刑罰,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期限更長。

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是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並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並罰不超過1年。三是後果不同,拘役是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會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的問題;相比來說,行政拘留的影響就要小很多。

這兩者的區別是,一旦被判處拘役,就意味著他已經犯罪。

查處過程中當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證明、不提供姓名怎麼辦?

對已立案偵查的醉酒駕駛案件的,如果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其刑事拘留;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可以其自報名移送起訴。

  條文

酒後駕駛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