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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考試:最新酒後駕駛處罰標準

駕照考試 閱讀(3.27W)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科目一考試:最新酒後駕駛處罰標準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於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雖然有,但是過輕,這也是造成目前酒後駕車,並且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認定酒後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說,對於酒後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相比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為0.05%,我國認定酒後駕車標準的起點顯然放得有些寬。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如何禁止酒後駕車,與國際接軌其實是可行的。只有重罰,甚至上升到法律層面,酒後駕車的行為才能有所收斂。

  我要夜生活,飲酒越多,你受到的處罰越多。

正是由於酒後駕車可能導致的嚴峻後果,各個國家都對酒後駕車執行了嚴格的規定。我國的相關法律將酒後駕車分為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所謂飲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稱於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後,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肅:飲酒後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

當飲酒量上升至1400mL(約相稱於3瓶500ml)啤酒或一兩半白酒(80ml)時,血液酒精濃度可達到0.08(80mg/100ML)即可達到醉酒駕駛處罰條件: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公安部擬行新條款進行了解讀:醉駕等行為納入刑法處罰範圍

 構成交通肇事犯罪,量刑提高為3年~7年有期徒刑

新規:將醉酒駕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處罰範圍,並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殊嚴峻三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殊嚴峻的法定處罰應當高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飲酒後駕駛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為“其他惡劣情形”,降低起刑點,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人員稱:“原有的法規對酒後駕駛和交通肇事是分開處理的,酒後駕駛假如沒肇事,只能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等處罰,而一旦犯有交通肇事罪,則要處以刑事處罰。假如按照新規定處理,今後再酒後駕駛,就有可能被處以短期徒刑,無疑比最高上限15天的行政拘留要有力得多。”

  多次違法者將終身禁駕:一次醉駕就有可能被吊銷駕駛證

新規: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徵求意見稿》中也有所改變,將提高財產處罰和駕駛資格處罰力度,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對醉酒駕駛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增加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延長再次申請的時限和多次違法者將終身禁駕的內容。

解讀:這次擬提高處罰力度,目的就是讓違法者有切膚之痛,從而遏制違法行為。比如,此前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新規定就很有可能根據各地反饋的意見,提高至一次醉駕就吊銷駕駛證。

  司機醉駕 乘客也要擔責:“同桌勸駕駛人飲酒”不予追究責任

新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中,《徵求意見稿》還首次列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規定對酒後駕駛不勸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設定罰款處罰。

解讀:“這是近期管理酒後駕車最受關注的問題。幾個月前,南京市政府部門在管理酒後駕車行動中,就提出要對同桌勸駕駛人飲酒或同車明知駕駛人酒後駕車不及時主動勸阻制止的,將通報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予以內部處理,情節嚴峻的媒體公開曝光並追究連帶責任。”我省省委黨校退休幹部趙錫敏也建議,對酒後駕車肇事行為應追究同桌共飲者的連帶責任。

根據交管局的意見,“同桌勸駕駛人飲酒”不予追究責任,是由於不具備操作性,因為同桌勸駕駛人飲酒與被勸者酒後駕車沒有直接關係,駕駛人酒後可以採取代駕或者打車等方式,不一定非要自己開車。

對“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處罰是由於明知駕駛員醉酒,卻不勸阻,這樣的行為很可能導致事故,對同車乘客處罰的目的是提醒乘客有責任勸阻司機的醉駕行為。

  酒後駕駛標準:醉駕最低認定標準將更嚴

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能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

新規:提出將修改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對酒精測試標準進行修改,適當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

解讀:目前我國法律中,駕車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毫克、小於80毫克,認定其為飲酒駕車;假如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車。一些發達國家對酒後駕車的認定起點是很苛刻的,瑞典是2毫克,德國是3毫克,日本是5毫克。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要降低酒駕的最低標準,既是和國際接軌,也是對現實情況的調整。不過未規定標準降低為多少,有種說法是酒後駕車降到10毫克,醉酒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詳細規定為多少,還要等交管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