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相關登記:
(1)註冊登記,購置新車上路必須辦理註冊登記;辦理此登記不需出示駕駛證。
(2)抵押登記,作為財產抵押的;
(3)轉移登記,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即過戶),需到車管所交驗機動車(車輛證件和整車本身),帶有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不得辦理此登記;
(4)變更登記,⑴車輛部件有所更換的,包括整車更換和車輛外觀色彩有所變化的均為變更登記;⑵車輛屬性有所變化的:營運改為非營運的,或反之;客運改為貨運的,或反之;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入或遷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
(5)登出登記,凡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須將整車及相關證件賣給專業的機動車回收企業,由該企業統一地到車管所辦理登出登記。
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罰20-200元,違規駕駛情節嚴重的罰200-2000元;飲酒駕車罰200-500元(暫扣駕駛證1至3個月),醉酒駕車罰500-2000元(暫扣駕駛證3至6 個月)。
扣車:上道路的機動車凡沒有以下證件及偽造變造和使用其它車輛證件的一律扣車,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號牌。(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
拘留駕駛人: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的15日以下拘留,無駕駛證駕車(無證駕駛包括: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暫扣被吊銷撤銷、使用過期作廢及他人駕駛證的)的15日以下拘留。對駕駛證被吊銷的依法還可採取15日以下拘留。
扣駕駛證:一個積分週期(一年)記分滿十二分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超速規定時速50%的,飲酒醉酒駕車的。
駕駛證相關:
(1)登出: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未換證的其證被登出;可隨時報名學習考試,再次獲得駕駛證。
(2)吊銷:⑴駕駛拼裝車報廢車的、超速50%的吊銷駕駛證。
⑵將機動車交予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的(吊銷交車人的駕駛證,針對無證駕駛人員的處罰為15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
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
⑷交通違法行為人預期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處理的吊銷駕駛證。
⑸肇事逃逸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能取得。
(3)撤銷,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駕駛證的撤銷其駕駛許可,三年之內不能取得。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記分週期為一年,一年內未滿分的,交納罰款後扣分清零。記分滿12分的既不參加交警通知的學習也不考試的公告駕駛證停止使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滿十二分的,記分滿後限期十五天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7天的交通安全法規學習,二十天內參加科目一(理論)考試,然後十天內參加科目三(路考)考試。一次滿分的不需考科目三。
實習期:12個月,即初次領取駕駛證後的一年。實習期內不得駕車上高速公路或從事營運駕駛(如計程車),不得駕駛特種作業車輛。
交通違法行為處罰:
(1)其處罰包括有警告、罰款、拘留、扣車、暫扣或吊銷駕駛證。異地違章罰款的,兩地均可交納。
(2)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不僅僅是其駕駛人,還包括其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3)對於非現場處罰的可要求調出當時交通監控資料。對於交警對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向其交警隊反映情況,而非找車輛管理所或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處理:遇重大交通事故首先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報警。無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輕微事故,實施清晰責任明確的需撤離現場,可自行協商解決;凡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及建築物毀壞等重大事故均不得逃離現場。縱然受害人自願承擔責任的,事故造成的一方也不得離開現場或自行解決。
事故責任:凡自然原因或意外情形造成的事故,不承擔或最多隻承擔民事責任;人為操作不當(如將剎車當油門造成追尾或碰撞的)造成事故的,必須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故意惡意造成事故的絕對負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及相關刑法判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造成重大事故,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未逃逸)3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情節惡劣嚴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強險:該保險週期未一年。上路行駛的車輛必須參與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物件是被其他車輛追尾碰撞的乘駕人員,即受害方獲得賠償。所謂的被保險物件也就是造成事故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的受害人。(實質一樣,說法不同)
保險費率:經常扣分罰款及造成事故的,下一年提高其保險費率;發生事故但無過錯的,不降低也不提高;一年內沒有扣分罰款未造成事故的,降低其費率。
道路限速限停:道路上有限速標誌標線的,車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表明的最高時速。特殊路段限速30公里每小時,包括有窄路、窄橋、陡坡、急彎、非機動車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以及拖掛故障車最高時速。同時以上特殊路段50米內不得停放機動車,還包括路口橋頭隧道等等。限制30米內不得停放機動車的路況有公汽站點、加油站、急救站、消防栓消防站。
無限速志標線的路段行駛:沒有劃分道路中心線的速度低(城市道路30公里每小時;公路的40),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速度高(城市道路最高50公里每小時;公路的70)。城市速度低,公路速度高。
設定警告標誌:道路上設定警告標誌應在來車方向(車後方)50-100米;高速公路上設定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沒有白天夜晚區別。
高速公路車速車道和安全車距:最高時速120公里,最低時速60公里。車道車速從左往右速度依次降低,左道時速120-110公里,中道時速110以下 -90公里,右道時速80-60公里。以上為車道規定速度,如果路段有具體限速標誌標線的,按照其具體的限速行駛。同時,時速超過100公里,與前車保持 100米以上安全車距;時速100公里,與前車保持100米車距;時速低於100公里,與前車保持50米以上車距。高速公路上能見度低於200米,行車最高60公里時速;能見度小於100米,最高40公里時速,與前車保持50米上車距;能見度小於50米,最高20公里時速(儘快找下一出口駛離高速)。(普通道路上能見度低於50米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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