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交通廳《關於明確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徵收政策的通知》(魯價費發[2006]43號)檔案精神,本公司所屬公路及橋樑,將自2006年4月1日起調整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自6月28日起,山東境內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最低收費標準降為5元。
據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方面24日介紹,為降低社會車輛出行負擔,該自6月28日起,境內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最低收費標準降為5元/車次(特大橋、隧道除外);按車次計費的,改用按里程計收,但最高不得超過現行收費標準;車輛通行費以元為單位,實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收費尾數為“0”或“5”。
交通廳方面表示,此舉將使山東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徵收政策更為合理,能有效減輕短途行駛高速公路車輛的通行費負擔,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該廳已經要求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收費站點醒目位置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完)
高速公路最低收費標準降低後,以小車為例,從入口收費站到出口收費站,行駛里程小於(不含)20公里,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計費5元;行駛里程大於等於20公里、小於(不含)32.5公里,計費10元;站距超過(含)32.5公里,計費金額與原標準一致。實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收費尾數為“0”或“5”。
里程 | x﹤20公里 | 20≤x<32.5 | X>32.5 |
通行費 | 5元 | 10元 | 13元< |
一、調整車輛通行費計徵方式
我省境內所有收費公路,包括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和經營性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計重收費兩種計徵方式。已安裝計重裝置的收費公路,對載重貨車按噸公里計徵車輛通行費,對客運車輛按車型計徵車輛通行費;尚未安裝計重裝置的收費公路,對所有過往車輛按車型計徵車輛通行費。
二、重新劃分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
按照國家規定,將車型劃分為五類,具體分類如下:
1、2噸(含2噸)以下貨車,7座(含7座)以下客車為第一類車;
2、2噸~ 5噸(含5噸)貨車,8座~19座客車為第二類車;
3、5噸~10噸(含10噸)貨車,20座~39座客車為第三類車;
4、10噸~15噸(含15噸)貨車,20英尺集裝箱車,40座(含40座)以上客車為第四類車;
5、15噸以上貨車,40英尺集裝箱車為第五類車
三、按車型收取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1、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類別 | 規格 | 收費係數 | 收費費率(元/公里) |
第一類 | ≤2噸 | 1 | 0.40 |
第二類 | 2噸~5噸(含5噸) | 1.8 | 0.72 |
第三類 | 5噸~10噸(含10噸) | 2.5 | 1 |
第四類 | 10噸~15噸(含15噸) | 3 | 1.20 |
第五類 | >15噸 | 3.5 | 1.40 |
2、高速公路特大橋(隧道)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類別 | 規格 | 收費係數 | 收費費率(元/車次) |
第一類 | ≤2噸 | 1 | 15 |
第二類 | 2噸~5噸(含5噸) | 1.33 | 20 |
第三類 | 5噸~10噸(含10噸) | 1.67 | 25 |
第四類 | 10噸~15噸(含15噸) | 2 | 30 |
第五類 | >15噸 | 2.33 | 35 |
3、普通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類別 | 規格 | 收費係數 | 收費費率(元/車次) |
第一類 | ≤2噸 | 1 | 10 |
第二類 | 2噸~5噸(含5噸) | 1.5 | 15 |
第三類 | 5噸~10噸(含10噸) | 2.0 | 20 |
第四類 | 10噸~15噸(含15噸) | 2.5 | 25 |
第五類 | >15噸 | 3.0 | 30 |
注:對裝運2只20英尺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的收費,按以上40英尺集裝箱車輛收費標準執行。
四、載貨汽車計重通行費收費標準
(一)計重收費車輛按車輛總質量限認定標準。
兩軸車輛總質量限為17000千克;
三軸車輛總質量限為27000千克;
四軸車輛總質量限為37000千克;
五軸車輛總質量限為43000千克;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總質量限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車輛計重通行費收費標準
1、高速公路計重費率
基本費率為0.08元/噸公里。根據實際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收;10噸以上至49噸的`車輛,按0.08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3265元/噸公里的費率計收;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的,按5噸計收;收費金額不足15元的,按15元計收。
類別 | 車貨總質量≤10噸 | 10噸<車貨總質量≤49噸 |
高速公路 | 0.08元/噸公里(不足5噸按5噸計) | 從0.08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3265元/噸公里 |
2、高速公路特大橋(隧道)計重費率
基本費率為1.5元/噸車次。根據實際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收;10噸至49噸的車輛按1.5元/噸車次線性遞減到0.714元/噸車次計收;車貨總質量不足10噸的,按10噸計收。
類別 | 車貨總質量≤10噸 | 10噸<車貨總質量≤49噸 |
高速公路上單獨計費的特大橋(隧道) | 1.5元/噸車次(不足10噸按10噸計) | 1.5元/噸車次線性遞減到0.714元 |
3、普通路橋計重費率
基本費率為1.5元/噸車次。根據實際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收;10噸至49噸的車輛按1.5元/噸車次線性遞減到0.6元/噸車次計收;收費金額不足10元時,按10元計費。
類別 | 車貨總質量≤10噸 | 10噸<車貨總質量≤49噸 | 備註 |
普通路橋 | 1.5元/噸車次 | 1.5元/噸車次線性遞減到0.6元/噸車次 | 收費金額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費 |
(三)超限運輸車輛加收通行費標準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收費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對超限30%(含30%)以內的車輛,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1倍線性遞增至3倍計收通行費;對超限30%-100%(含100%)的車輛,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收通行費;對超限100%以上的車輛,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收通行費。
五、其他
(一)除《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規定享受通行費優惠政策的車輛外,其他車輛均應足額交納通行費。
(二)以公路養路費繳訖證標註噸位為依據,劃分徵收車輛通行費的車型類別,據此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對於行駛U型車輛徵收通行費的處理,除能夠提供在高路公路服務區維修、住宿等發票外,以該車進出站間隔時間乘行駛高速公路最低車速(60公里/小時)計算出行駛里程後,按照規定收費標準計算收取車輛通行費。
(四)安裝計重裝置的收費站按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未安裝計重裝置的收費站,按車型收費標準計收通行費。如果計重收費系統發生故障,改按車型收費方式收費。
(五)已通車並公佈收費標準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大橋和普通路橋收費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此次規範的僅為收費標準,各收費公路的收費性質均不改變。除上述車輛通行費徵收規定外,其他徵收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公司經營路橋車輛性費收費標準調整情況
目前,公司所屬濟青高速公路、濟南黃河二橋已安裝計重裝置,4月1日起將按上述規定對載重貨車按噸公里計徵車輛通行費,對客運車輛按車型計徵車輛通行費;公司所屬其他路橋,包括泰安至曲阜一級公路、濟南黃河大橋、濱州黃河大橋、平陰黃河大橋,因尚未安裝計重裝置,自4月1日起對過往車輛將按新的車型分類方式計徵車輛通行費,同時公司將盡快採購計重裝置,安裝除錯後按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