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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緊急情況”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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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緊急情況”適用範圍

當前我國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違法行為常見高發、形態多樣,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明確何種情形屬於臨時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緊急情況”。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修改建議稿建議增加機動車可以佔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三種具體情形,但仍未對需要臨時佔用應急車道的“其他發生緊急突發情況”予以明確。因此,確定我國因“緊急情況”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判斷標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研究背景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

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又被稱為“生命通道”,區別於普通行駛道路,其是在高速公路兩側專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或其他機動車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特殊道路型別。近年來,違法佔用應急車道的行為屢見不鮮。據統計,僅2015年國慶長假的前6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查獲了6萬餘起佔用應急車道違法行為。

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緊急情況不得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但對於何為“緊急情況”卻沒有明確的定義。由此使得一些人對“緊急情況”產生錯誤認識,實施了佔用應急車道的違法行為。

  二、我國地方性法規對因“緊急情況”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相關規定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為基礎,我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時,對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緊急情況”的適用進行了不同範圍的限定。其具體分類和基本特點如下:

(一)僅限定為機動車發生故障。江西、湖南、廣東規定,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清障車等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之外,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適用的具體情形僅為機動車發生故障。

(二)限定為機動車發生故障和交通事故。北京、遼寧、江蘇、浙江規定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包括機動車發生故障和交通事故兩種情形。如《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35條將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適用情形劃分為兩種:一是警車、消防車、搶險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裝置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二是其他車輛發生故障、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的,並將交通堵塞排除出應急車道“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之外。

(三)明確其他“緊急情況”的情形。除了機動車發生故障和交通事故外,一些地方還對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緊急情況”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擴張性解釋。如《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3、44條規定,除執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處理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外,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僅適用於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遇有載運物遺灑、飄散和駕駛人、乘車人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該辦法同時規定,交通阻塞、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不屬於應急車道的適用情形。《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第42、43條規定,除執行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救護車以及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特種車輛外,其他車輛佔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緊急情況”包括如下三種情形:一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無法及時移至服務區或者收費站外的;二是駕駛人突發疾病影響駕駛安全的;三是發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發情形的。

(四)各地對“緊急情況”規定的特點。一是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特定任務時,可以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二是除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車輛可以在發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時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之外,一些地方還進一步擴充了應急車道“緊急情況”的具體情形,如遇有載運物遺灑、飄散和駕駛人、乘車人突發疾病等;三是普遍將交通擁堵排除出“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等地明確予以規定。

  三、境外國家和地區對因“緊急情況”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相關規定

類似於我國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境外部分國家和地區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建有硬路肩、路肩或緊急行(停)車道,供特種車輛在執行特定任務或其他機動車在緊急情況下使用,並在道路交通法律規範中對“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作出了限定。

  (一)英國

英國高速公路最左側通常建有硬路肩,其功能類似於我國的應急車道。根據《英國高速公路法案》的規定,英國硬路肩的使用包括如下三種情形:一是警車執法或者特種車輛應急救援的;二是其他社會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硬路肩上停車。這裡的“緊急情況”是指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除了在硬路肩停車外沒有其他選擇。但上廁所、使用行動電話、檢視路線、進食等不屬於“緊急情況”;三是交通擁堵時,硬路肩可供開放使用,但此時,高速公路將限速50英里/小時以下。

  (二)義大利

根據建造性質、技術性質和功能的不同,義大利將道路分為高速公路、主郊區公路、次郊區公路、城市立體交叉道、城市居民區道路、地方道路、自行車騎行人和行人的混用道路七類。其中,高速公路建有獨立或非獨立車道及不可越過的分道線,每個車道至少有兩個變速行車道,左側設有自行車道和緊急行車道,或者右側設有自行車道。其中的緊急行車道發揮著與我國應急車道相同的功能。《義大利交通法》第3條規定了緊急行車道的含義及兩種使用情形:一是在出現緊急狀況時,車輛停留或援救運輸;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在交通情況允許時,供行人行走。同時,該法第176條對上述兩種情形進行了細化和限定:一是警車及其他緊急救援車輛通行;二是在交通堵塞的情況下,在距離高速公路出口指示牌500米處,緊急行車道可以用於駛出高速公路;三是駕駛人身體不適或機動車發生效能故障。

  (三)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道路規則》明確區分了緊急停車道和路肩的概念。根據該規則第95條、第178條和第12條的規定,緊急停車道是指緊急停車專用車道標誌適用的標示車道或標示車道的一部分,其功能類似於我國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而路肩是不用於機動車沿道路行駛所用的道路組成部分,包括石子路的石子部分和密封道路的未密封部分以及道路邊線外的未密封部分。

在澳大利亞,緊急停車道的使用情形包括如下三種:一是駕駛人為避免碰撞需要在緊急停車道內行駛以便在該車道內停車的;二是車輛發生故障的;三是根據本司法管轄區其他法律的規定,准許駕駛人在緊急停車道內行駛的。

  (四)日本

日本在高速公路上建有路肩,其功能類似於我國的應急車道。《日本道路交通法》將高速公路路肩的使用劃分為通行和停車兩種。根據該法第75條補充之三的規定,高速公路路肩可以通行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由於道路的損壞、出現交通事故及其他狀況,有可能在國家高速公路或者機動車專用道路上發生交通危險的;二是造成交通擁堵時,警察為了阻止在道路上發生危險,實現交通的安全與暢通而不得已的。根據該法第75條補充之八的規定,高速公路路肩可以停車的情形為故障或其他理由而不得不臨時停車或者停車的。

  (五)韓國

與日本類似,韓國在高速公路上也建有路肩。《韓國道路交通法》第60條規定了可以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駛的兩種情形:一是機動車輛發生故障等不得已的;二是緊急機動車輛和進行高速公路保修、維護等作業的車輛執行任務的。此外,該法還在第64條規定了可以在高速公路路肩停駐的情形,即機動車發生故障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停車或駐車的。

  (六)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快速公路上建有路肩,其起點有交通標誌標明,邊緣劃有粗白線。根據《香港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則》的規定,除非發生車輛遇到緊急情況,否則既不能駛入路肩,也不能在路肩停車。路肩的使用包括如下三種情形:一是警車執法、工程車輛維護作業和特種車輛應急救援的;二是車輛故障,車輛缺乏燃油、電力、機油或者水、駕駛人疾病,或發生其他緊急事故的;三是一般車輛駕駛人乘客為了給予遇有緊急情況的其他人幫助的。

  (七)中國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建有路肩,其功能與我國大陸應急車道相同。根據《臺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的規定,路肩是設於車道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的部分。該規則第12、15、17、19條規定了可供使用的情形和禁止使用的情形。其中,可供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的拖吊車輛執行任務的;二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三是機動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的;四是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為維護相關路段交通安全與暢通釋出命令的。禁止使用的情形主要為交通阻塞。

  (八)境外國家和地區對“緊急情況”規定的特點

一是普遍明確規定警車、緊急救援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特定職務時具有通行的權利,如英國、義大利、韓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與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相一致。

二是普遍認可機動車發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時具有緊急通行權,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與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相一致。

三是對於交通擁堵是否屬於“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各國及地區規定的差異較大。英國、義大利、日本規定特定條件下的交通擁堵屬於“緊急情況”,而中國臺灣地區則明確將交通擁堵排除出“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與臺灣地區類似,我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普遍規定,交通擁堵不屬於“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

四是部分國家和地區對“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作出了其他補充性規定。如義大利規定的駕駛人身體不適;澳大利亞規定的駕駛人為避免碰撞需要在緊急停車道內行駛以便停車;日本規定的道路損壞;中國臺灣地區規定的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均屬於“緊急情況”的範疇。

  四、對我國因“緊急情況”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適用範圍的判定

  (一)“緊急情況”的判定標準

為確保緊急情況下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法律以犧牲通行效率為代價,將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作為特定情形下才能佔用的“最後通道”,同時也對應急車道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最嚴格的限定。一方面,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僅適用於“緊急情況”。在非“緊急情況”下,除特種車輛之外,任何社會車輛均不能通行或停駐;另一方面,此種通行或停駐應當限於公民的生命權或健康權遭受損害或威脅的情形之下。通行效率並不屬於應急車道的預設目的和功能。

由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內涵和特徵所決定,判斷某一特定情形是否屬於合法佔用應急車道的.“緊急情況”,主要取決於該種情形是否具有緊迫性和客觀性。“緊迫性”是對判斷標準的限定,指佔用應急車道的迫切性是否已經達到危及道路交通參與者生命安全的程度;“客觀性”是對判斷主體的限定,指佔用應急車道應當符合社會一般公民的認知水平和能力,而並非由駕駛人的主觀意識所決定。

  (二)駕駛人或乘車人身體不適或突發疾病是否屬於“緊急情況”的範疇

在我國,僅有河北和四川明確將駕駛人或乘車人身體不適或突發疾病納入“緊急情況”範疇,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因客觀證據的缺失導致相關案件的敗訴。

根據上述的判定標準,就“緊迫性”而言,駕駛人身體不適或突發疾病不僅關涉自身的生命和健康,還直接威脅到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安全,乘車人身體不適或突發疾病也與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關。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其身體不適和突發疾病均需達到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駕駛安全的程度。就“客觀性”而言,駕駛人或乘車人身體不適或突發疾病需要有客觀證據加以印證,行為人口頭或書面陳述並不屬於客觀證據。因此,駕駛人或乘車人身體不適或突發疾病,足以危及生命、健康和駕駛安全的,應當屬於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緊急情況”的範疇。

  (三)惡劣天氣是否屬於“緊急情況”的範疇

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惡劣天氣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機動車行駛速度的限制上。當遭遇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嚴重惡劣天氣時,即便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降低行車速度、開啟相應燈光,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也可能遭受到自然環境迫在眉睫的威脅。此時賦予駕駛人應急車道的臨時使用權,符合“緊急情況”的緊迫性和客觀性要求。

  (四)載運物遺灑、飄散是否屬於“緊急情況”的範疇

目前,僅有河北明確將載運物遺灑、飄散納入了“緊急情況”的範疇。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儘管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遺灑、飄散載運物的行為進行過多次集中性專項打擊,但機動車載運貨物遺灑、飄散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高速公路上遺灑、飄散載運物,不僅容易導致阻礙通行、損壞道路、破壞環境等危害後果,還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威脅,符合“緊急情況”的緊迫性和客觀性要求,應當允許佔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

  (五)交通擁堵是否屬於“緊急情況”的範疇

與義大利、日本等規定相區別,我國並未將交通擁堵納入 “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這與不同國家應急車道的構造、交通狀況等因素密不可分。僅就我國而言,從交通擁堵對交通參與者的影響來看,雖然降低了通行效率,但並未達到足以危及公民生命和健康的程度,不符合“緊急情況”的判定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應急車道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除了發揮應急的功能外,還承擔著緩解交通擁堵的功能。如英國倫敦確立了“路肩計劃”,即在高速公路交通擁堵路段,可以將硬路肩作為額外的車道使用。為此,英國公路管理局在高速公路的行車路面之下安裝了感測器,並在應急車道上設定了訊號燈。當探測到車輛增多時,感測器就會給交通控制中心傳送資訊,由交通控制中心使用網路攝像裝置進行監控。在硬路肩上的通行訊號燈亮起時,車輛可以從應急車道上通行,以此來緩解交通壓力。當硬路肩上有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或者有緊急情況需要讓特種車輛快速通行時,硬路肩上的通行訊號燈會馬上關閉。此時,所有其他社會車輛均不能在硬路肩上行駛。倫敦“路肩計劃”的理念和技術可供我國改造應急車道的功能和構造時參考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