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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的認定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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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教師的許可證。在我國,師範類大學畢業生須在學期期末考試中通過學校開設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並且要在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話考試中成績達到二級乙等(中文專業為二級甲等)以上,方可在畢業時領取教師資格證。非師範類和其他社會人員需要在社會上參加認證考試等一系列測試後才能申請教師資格證。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教師資格證的認定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師資格證的認定流程有哪些

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

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範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

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別分為:

高階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

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

國小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國小教育心理學;

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年開考一次。

以認定該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該校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條件

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均可作為教師資格認定有效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學歷:具體要求是:

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本科學校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高階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以及以上學歷,並應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人工技術等級。對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高中畢業。

取得碩士以及以上學位(無研究生畢業學歷)者,申請認定高階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本科學歷申請認定高階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取得高等學校“小教”、“幼教”專業專科(含“三溝通”、“五年制”專科)畢業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可作為合格學歷。

經國家有關認定國外學位(學歷)的機構認可的,在國外取得的相應學歷,可作為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在校生僅限畢業年級生報考,報考時應提供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申請資料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全部在網上填寫並打印出來)。

2.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戶籍原件、影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

7.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張。

已經有包括浙江、上海等在內的四個省份進行教師資格證全國統考,生源在本省的學生報名的時候需要帶身份證原件、影印件以及學生證,還有是學校教務處的在校證明,注意是學校的章,學院的是沒有用的。在外省的還要帶戶口本原件和影印件。

提出申請

1.申請人向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上述 材料;

2.申請各類教師資格對應的認定機構分別為:

① 申請幼兒園、國小、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② 申請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③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部分經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文委託,可以認定該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該校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條件

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均可作為教師資格認定有效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學歷。具體要求是:

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得到通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通過認定的意見並通知申請人。可通過網上查詢或者電話詢問。

初步審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無誤後,將通知申請人面試、試講的具體時間。

認定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兒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階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擬定在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願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素質、能力考察

除師範教育類畢業生外,其他申請人需參加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專家審查委員舉辦的面試和試講,接受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稽核付費

報名成功後,請及時到指定稽核點進行資格稽核、繳費確認[5] 。

體檢要求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覆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藥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衝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症的某些型別。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根據京教人[2010]14號檔案,刪除此條)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6.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資料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脣顎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著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於4釐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釐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釐米、女性身高低於160釐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覆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併症。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併併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領取證書

申請人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知的時間內領取教師資格證書,並由個人保管。

獲得普通話等級測試相應的證書和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即可。

若《教育學》《心理學》兩科在學歷學習過程中修過,且獲得合格成績,則可不考;或者參加相應的自考。這類考試申報時間的公佈距離申報時間通常都很近,所以你要密切與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電話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