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導遊證>

如何看待導遊小費

導遊證 閱讀(2.23W)

給小費是西方消費習慣,即使普通人也一樣,咱國家的普通人並沒有這個習慣也不清楚規則。給多少合適?如果不給會怎麼樣?會不會有什麼懲罰機制?如果有的人給了,那導遊會不會合理的冷淡嘲笑為難沒給的人?如果給有的人給的多,導遊會不會為難給的少的人?

如何看待導遊小費

1.嚴格來講,小費並沒有合法化;

2.這種市場機制的轉變意向是好的,但起到的效果非常有限;

3.如果要玩這事兒,應該怎麼玩兒?

  一、“小費是否合法化”

先來看看《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原文中關於“小費合法化”的部分:

旅行社要儘快建立健全針對導遊的職業技能、專業素質、遊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遊績效獎勵制度,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

很多人把這個理解為小費,毫無疑問,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至少各位導遊千萬不要以為小費放開了,去找遊客要消費!!!

為什麼?

從字面上來看,這只是一種獎勵機制,遊客滿意,才可能獲得遊客的獎勵。

但是小費呢?

在西方國家經常行走的朋友應該知道,給服務人員小費已經是一種社會明規則了,服務員提供正常的服務就會有小費,只不過服務得更好,小費有可能更多罷了。

《意見》中通篇不提小費二字,但是我來看看《條例》中是怎麼說的: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

看到了沒?小費二字被明確提出!而且要承擔的'後果嚴重!

1.罰款——掙的錢得吐出去了;

2.沒收違法所得——其他遊客給的小費得吐出去了;

3.吊銷證件並予以公告——以後不能當導遊了還把名聲敗掉;

4.連累旅行社——從利益上將導遊和旅行社對立,讓旅行社不會對推動付小費這事兒多感興趣。

另外,我不是學法律的,只知道個大概。

《意見》這東西是上級部門給下級部門看的,而且這次出臺的意見有什麼實行保障措施麼?沒有。

《條例》這東西是全行業都得遵守的,有實行保障措施(違規就罰)。

由此我可以提兩個問題:

《意見》和《條例》第一受眾是誰?

《意見》和《條例》哪個法律效用大?

換言之,《意見》沒有明確提出小費合法化,那麼請問:當導遊暗示遊客“小費合法化”,被投訴後,也就是《意見》與《條例》衝突之後(嚴格來說兩者不衝突嘛,畢竟《意見》通篇沒提小費二字),該以哪個為準?

不必多說,是條例吧?!

至此,問題其實已經很清晰了。

所謂“小費合法化”只是放出來的風頭而已,這個檔口僅憑《意見》,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那麼小費仍舊不合法。

  二.“小費合法化”推動效果預測

  1.導遊

作為直接受益人肯定願意推這事兒,畢竟該付出的勞動還是付出,現在只不過多碰兩下嘴而已。但未必會多上心推動。

為什麼?利益有限。

12年的時候攜程作為先烈就幹過這事兒,但效果十分糟糕。

回訪統計顯示,80%旅遊者在產品中閱讀過攜程關於導遊小費的提示;60%的認同在服務滿意的情況下,願意為國內導遊支付小費;32%的旅遊者認為自願支付國內導遊小費應該在每人每天20元以內,40%的認為應該在20-50元,6%的認為應該在50-100元;22%的不確定。99%的旅遊者表示,出行導遊沒有強制或者暗示索要小費。20%的旅遊者為出行支付了導遊小費,支付數額從數十元到數百元不等。

小結:實際支付比率的太低,而且給導遊的小費普遍沒幾個錢,還沒進一次購物點收穫大呢,自然不會特別上心推這事兒。再加上空有《意見》,沒正式法律檔案出臺,推動這事兒還得冒著犯法的危險,換你你幹不?

  2.遊客

很多人說咱國內消費者沒形成付小費的消費習慣,所以難推動這事。

對於這點我贊同前半部分,後半部分不是很認同。

不認同的原因我後面說。

先來講講消費者心理學。

國內消費者的尿性咱太瞭解了。

1元參團都覺得自己是“交了錢”應該享受服務的人,現在額外支出小費以後還了得?

假如說小費這事兒被明確寫在合同中。

遊客一旦對導遊不滿,絕逼會有遊客跳出來大喊:我不僅付了團費,還給了你小費呢!你就得給我怎麼怎麼著!然後導遊瞬間被點燃:50塊錢你還想怎麼樣?接著倆人balabala,bala不出結果就噼裡啪啦。

假如消費沒有被明確寫在合同中,但是有暗示這事兒。

好嘛,遊客又會覺得導遊有把柄拿捏在自己手裡了,處處抱著:你有求於我,所以我得揣著範兒當大爺,你就裝好孫子的心理,一個勁兒拿喬。導遊稍微拒絕點兒什麼不合理的要求,遊客就會說:你還想不想要消費了?然後導遊瞬間被點燃:50塊錢你還想怎麼樣?接著倆人balabala,bala不出結果就噼裡啪啦。

大夥兒別笑,幹過服務業的人都清楚我說的有沒有錯。

小結:這事兒弄不好就是給消費者滋長“上帝”優越感,給導遊帶來更大的服務難度,換言之很有可能適得其反,起到激化二者矛盾的作用。

  3.旅行社

旅行社的本質就是二道販子,所以註定吃完上家吃下家。

吃了遊客吃導遊,吃了導遊吃景區,吃了景區吃酒店……

無利不起早,各環節都能扒點兒皮下來,利益決定了它的導向。

(以上不是黑,而是就事論事。)

我在第一部分中已經分析了,旅行社不會對推這事兒有多大興趣,因為跟現行法律牴觸,還給自己帶不來好處,那還費勁兒推這個幹嘛?

當年攜程推這個事也算是打了個擦邊球,畢竟OTA身份特殊。

小結:旅行社對推動這事兒不感興趣,除非是想在行業裡發點兒聲,整點兒意見領袖的趕腳,不然推這個就是費力不討好。

  4.政府

上層想推這事兒規範市場,所以才會有《意見》出臺。

但能不能落到下邊,還真難說。

政策是好的,但實行不下去啊。

你以為雲南、海南、湖南,這”中國旅遊三大南“是怎麼回事?

地方保護唄,上面的政策影響我下面的利益,那我陰奉陽違唄。

花錢少的遊客被導遊欺負,然後去政府投訴。

  你猜政府怎麼說?

——花這點錢就想來旅遊?

類似的事情被曝光不是一次兩次了,說白了,一小P民的投訴,政府不疼不癢,企業司空見慣,反正錢我照賺,掙不到的就算,不愛聽就滾蛋。

遊客真以為投訴能影響業績啊?

沒用!錄音+視訊,在網路傳播曝光把小事情弄大,造成公關事件才有點用。

上層的想法是好的,但能否真的落下來還難說。

至於下面做的工作,有多少是為了讓旅遊者受益,有多少是為了讓上面看到,我們心裡清楚就行。

小結:目前還僅是上層下發的意見而已,下面能否把意見轉化為切實合理的執行方案,還得觀望。

結論:整體來看,推動的難度不小。導遊因為利益有限,未必多上心;遊客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決定這事兒難度不小;旅行社怕惹上羊騷興趣缺缺;地方政府有可能陰奉陽違。

  三、一些構想

在我看來,所謂的”小費合法化“其實就是一個培育市場的過程而已,要做好打長期仗的準備,沒個十數年還真不太可能成功。

那有沒有加速培育的方法呢?

方法我是沒有(如果有的話,我想我的薪水翻十倍都沒問題了……),但是有點思路。

打車、訂餐等服務,近幾年崛起速度相當快,它們靠的是大把大把往裡面砸錢,投入高成本補貼使用者,然後把使用者拉到自己的牌桌上一塊兒玩。

那麼”小費合法化“能否借用這種思路呢?

  難度不小。

最基本坎兒就是出門跟吃飯都是剛需,而且受到時間地點以及金錢的限制相對較小;但出門旅遊是漸漸成為剛需,對時間和金錢都有比較高的要求。那麼在此基礎上的小費合法化推行難度就更大了。

不過根據《意見》的意思,我覺得是否可以建成一個評分系統?把小費含於遊客在行前支付的團費中,行中讓遊客打分,行後看導遊在各方面的評價能達到多少分,不同分段對應不同程度的獎勵。

當然,上述思路的缺陷還是有不少,比如沒能徹底規避我說的消費者心理等問題。

但最起碼保證了有消費,做得更好有更多消費,而不是做得好才有消費。

這樣才最低限度保證一部分收入吧。

另外,從技術上,這套系統用公眾號就能實現,難度不大;

系統建立並投入使用後可以作為地方政績,讓上層看到;

符合《網際網路+指導意見》,領導也會比較感興趣。

最後再扯個無關的淡:一名職業者,特別是旅遊人應該具有三重身份:政治家、科學家和藝術家。先得保證大家都有得賺,接著保證做的東西確實能幹,最後還要讓你的作品好看。

前面說的系統符合”意見“中的”獎勵機制“,但也把小費帶了進去,沒有把這個變成純粹的獎勵,可以儘量滿足各方利益。

不管是什麼相關工作,先捋捋政府、甲方、地方、消費者的關係,看看他們要的是什麼;再看看自己做的事情是否能滿足這些人的需要,最後再看看簡單的工作是不是已經被美化得高大上,那麼這事兒就算是比較靠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