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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工程師《組織管理》複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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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工程師《組織管理》複習重點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一)示範文字的組成:《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個附件。

1.《協議書》:工程概況、工程承包範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合同生效時間,並明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檔案組成。

2.《通用條款》: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材料裝置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共11部分,47個條款。

3.《專用條款》:按照通用條款對該問題的編號順序排列。

4.附件:《承包方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以及《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三個附件。

(二)施工合同檔案的組成及解釋順序:(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合同涉及的有關各方

1.合同當事人

(1)發包人。(2)承包人。

2.工程師:指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

(二)施工合同的標的:

1.工程概況

2.工程承包範圍 工程承包範圍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範圍和內容。工程範圍是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

(三)合同工期、質量、價款。

1.合同工期 2.質量標準:是協議書中的核心內容。3.合同價款:對於非招標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商定加工程變更增減價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不是全部工程價格,除合同價款外,工程價格還包括追加合同價款和由發包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於施工合同,目前,《建築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建築法》和《合同法》都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合同經公證或鑑證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

(五)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1.發包人的義務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

(2)水、電、通訊線路三通

(3)道路要求

(4)工程地質和其他資料

(5)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6)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准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7)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

(8)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

(10)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11)建立、健全並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12)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2.承包人義務

(1)根據發包人的委託,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雙方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遵守有關行政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7)按雙方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三、施工進度管理

(一)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

(二)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三)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