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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慶市城鎮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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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是保而不包的。生病住院並不能全額報銷,有起付線、有共付段,有封頂線和重疾病支付比例以及用藥和檢查支付範圍。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2016重慶市城鎮職工醫保報銷比例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2016重慶市城鎮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根據渝人社發〔2012〕 175號規定,在一級及以下醫院住院治療為200元/次;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為440元/次;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為880元/次;對在一級、二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線標準分別為160元/次、400元/次;

一年內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10%;降低後,三級醫院不得低於620元/次,二級醫院不得低於260元/次,一級醫院不得低於100元/次。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支付85%,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支付87%,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支付90%;退休人員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

根據渝府辦發﹝2014﹞97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職工大額醫保基金起付線(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3.2萬元調整到3.7萬元。大額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範圍同基本醫療保險相同,支付比例為100%。

  十件有關醫保改革的事情你必須知道

1、覆蓋哪些人群?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範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將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3、如何籌資?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4、籌資標準如何確定?

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6、住院後,醫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7、醫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餘率和累計結餘率。建立健全基金執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8、明確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支付範圍。

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同時,完善醫保目錄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9、醫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複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藥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範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通過支援參保居民與基層醫療機構及全科醫師開展簽約服務、制定差別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新秩序。

10、何時開始實施?

各省(區、市)要於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於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