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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名稱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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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企業名稱權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企業名稱權知識

  企業名稱權的法律定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

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罰款。

  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性質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在姓名權或名稱權受到侵害時,公民或個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並與他人相區別的符號,它表現公民的名譽,因此,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對公民信用的盜用、假冒、汙辱等好是對其人格權的侵權,公民有權請求排除侵害;為完整保護其人格之目的,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民法上對姓名權的保護,是在“受侵害”時,始有其適用。

企業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是較公民個人更重要的市場交易主體,為表彰自己並與其他經營者相區別,同樣享有名稱權。民法關於公民姓名權保護的法理原則,同樣適用於企業。也就是說,企業同樣具有人格權,名稱權是企業人格的象徵,法律禁止盜用、假冒、詆譭他人企業的'名稱。然而,企業的人格權不僅包含精神利益,還包含有物質利益在內,這是企業的盈利性所決定的。這一點與一般公民的人格權又有所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和第21條有對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加以保護的規定

保護的物件——企業名稱權(姓名權)與《民法通則》是否完全一致,都屬於人格權呢?在此認為二者在本質上有著較大的差異。民法上的姓名權和名稱權都屬於人格權的內容,是從法律主體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進行立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所規定的名稱和姓名因被用作經營者的表徵,主要顯示商品的主體及來源,具有商業價值,已從單純的人格權,進入無形財產權的範疇。

換句話說,名稱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質上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側重保護後者。它的立法理由是:當一個主體進入商業運營以後,其姓名的精神價值會產生物質利益,二者之和構成獨立的商業價值;企業名稱表彰商品來源,象徵信譽,良好的信譽是企業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後的結果,它會大大促進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

對企業名稱權的侵犯,會使該企業失掉部分市場份額,利潤減少,實質上是對企業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稱的使用,究竟為人格之象徵,還是表徵營業是《民法通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將其作為規範物件的主要區別所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廠商名稱歸屬於工業產權進行保護,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財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