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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三控指導知識點彙總2017

監理工程師 閱讀(2.58W)

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已經結束,為了方便大家複習,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一些考試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監理工程師三控指導知識點彙總2017

  總價合同的計量:

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其工程量的計算與上述單價合同的工程量計量規定相同。

採用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專案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此外,總價合同約定的專案計量應以合同工程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圖紙為依據。

按月計量支付的總價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中約定:

(1)承包人應於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稽核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稽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後的7天內完成複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總價合同採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可以根據上述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質量資料的分佈特徵:

(一)質量資料的特性

質量資料具有個體數值的波動性和總體分佈的規律性。

質量資料的集中趨勢和離中趨勢反映了總體質量變化的內在規律性。

[瞭解](二)質量資料波動的原因

質量特性值的變化在質量標準允許範圍內波動稱之為正常波動,是由偶然性原因引起的;若是超出了質量標準允許範圍的波動則稱之為異常波動,是由系統性原因引起的。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程式:

監理工程師應熟悉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基本程式,特別是應把握在質量事故處理過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責。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監理工程師可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如教材127頁圖6-2所示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並於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式: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法律法規變化;(2)工程變更;(3)專案特徵不符;(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6)計日工;(7)物價變化;(8)暫估價;(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11)誤期賠償;;(12)索賠;(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後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後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並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髮(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後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後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關於合同價款調整後的支付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做了如下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