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税收徵收管理法
知識點:税款徵收
(一)税款徵收原則——共7項,重點是税款優先的原則
具體有三優先:
1.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2.納税人發生欠税在前的,税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税款徵收方式
注意:不同方式適用的納税人
1.查賬徵收;2.查定徵收;3.查驗徵收;4.定期定額徵收;5.委託代徵税款;6.郵寄納税;7.其他方式
(三)税款徵收制度
重點關注以下幾項:
1.延期繳納税款制度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税收滯納金徵收制度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税收保全措施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
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①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税款的期限內。
(4)税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4.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2)税收保全與強制執行關係:強制執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不僅可以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而且可以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
5.欠税清繳制度
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税款的審批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
(2)限期繳税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税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6.税款的退還和追徵制度
情形 | 原因 | 處理 |
税款的退還 (納税人多繳納税款) | —— | 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無限期) |
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 ||
税款的追徵 (納税人少繳納税款) | 税務機關責任 | 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 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 |
納税人偷税、抗税、騙税 | 税務機關無限期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