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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級會計考試考點:營業税徵税範圍

初級會計師 閲讀(3.26W)

  一、營業税徵税範圍的一般規定

2016初級會計考試考點:營業税徵税範圍

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税的徵税範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税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税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税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提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的勞務,不屬於營業税的應税勞務,夠數時,交個人所得税。

3、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税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提示:有形資產分為有形動產和不動產。增值税的涉税範圍涉及到的是有形動產;對於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徵收營業税。有形動產≠流動資產 不動產≠固定資產 (例如汽車是有形動產;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

注意“視同發生應税行為”也繳納營業税: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銷售按銷售不動產納税,自建按建築業納税。)

(3)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營業税徵税範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税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税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税為主的納税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税;以納營業税為主的納税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税。

舉例:(1)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税;(2)歌廳在提供娛樂服務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營業税。(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營業税的,營業額為應税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2、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税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税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税,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税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税、減税。

  (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税勞務行為:納税人提供營業税應税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税(即增值税徵税範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税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分別申報納税。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税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不徵收營業税。

提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處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

舉例:某酒店主要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於兼營行為。

2、兼營不同税目行為:納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三)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區分

混合銷售

兼營

是否同時發生

同時發生

不一定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針對同一對象:

①同一銷售行為;

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不一定:

①同一納税人;

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税務處理

根據納税人的主營業務,合併徵收一種税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税、營業税

(2)兼營不同税目行為,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三、幾種特殊業務的徵税規定(7種)

特殊業務

徵營業税

徵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費

屬於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税目徵收營業税

2、集郵商品

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一律徵收營業税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徵收增值税

3、報刊發行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徵收營業税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税

4、銷售電信物品

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併為客户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營業税

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税

5、林木管護勞務

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符合條件的免徵營業税

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應徵收增值税

6、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

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税

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徵收增值税

7、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

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繳納營業税

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必然聯繫,屬於平銷返利,屬於增值税範圍(應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