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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資格考試知識:各税常見税費的納税期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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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資格考試知識:各税常見税費的納税期限整理

  1.增值税納税申報期限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2. 消費税納税申報期限

消費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3. 營業税税納税申報期限

營業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4. 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期限

⑴ 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⑵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

⑶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⑷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⑸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5. 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期限

(a)自行申報納税的申報期限。

⑴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在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⑵ 個體工商户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分月預繳的,納税人在每月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税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税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税申報;納税年度終了後,納税人在3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

⑶ 納税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税申報;在1個納税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

⑷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税人,在納税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⑸ 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納税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⑹ 納税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b)代扣代繳申報期限。

⑴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代扣代收税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税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税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⑵ 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税資料的,一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⑶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6.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

納税人在申報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同時進行申報。

  7.資源税

納税人納税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税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税。

納税人以個月為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税款。

  8.土地增值税

納税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税。

  9.房產税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0.車船税

車船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車船税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1.煙葉税

煙葉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購煙葉的當天。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税。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

  12.耕地佔用税

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税。

  13.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新徵用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14.印花税

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申報繳納税款)。同一種類應納税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税。彙總繳納限期額由地方税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15.文化事業建設費

納税人在申報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税的同時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