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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員工分流安置暫行管理辦法

生活經驗 閲讀(2.26W)

由於國家節能減排、產業政策的調整,一行公司依據國家法規和經營狀況需對產業、產品進行調整;隨着結構性調整的逐步深化,受自身條件的制約可用於分流在崗集體員工的崗位將逐漸減少,安置的壓力也將逐步增大。為進一步拓寬和鼓勵在崗集體員工積極“走出去”尋求新的再就業渠道,從而減輕公司的安置壓力,特制定本辦法。

集體員工分流安置暫行管理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確保員工隊伍穩定的原則;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原則;

(三)因時、因地制宜的原則;

(四)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一次性安置費,費用由總公司承擔。

(一)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報批程序:

員工本人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書面申請,並在申請上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及離開時間等,經所在子、分公司領導簽署意見後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進行相關情況審核後報公司經理工作會審批。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公司經理工作會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出具《雲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按有關規定辦理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二)一次性安置費的計發標準

1、按員工在本公司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發,即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費。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2、員工月工資高於雲南省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雲南省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費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經本人申請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自謀職業的,按一次性安置費總額的150%發給一次性再就業幫扶金,費用由總公司承擔。

四、通過單位外借、個人勞務輸出等方式分流到一行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的,公司可保留其勞動合同關係,並代繳各項社會保險。

(一)員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的申請報批程序:

員工本人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公司和所輸出到的公司簽署意見後,經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相關情況審核後報公司經理工作會審批。

員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的申請經公司經理工作會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與商借單位、員工本人三方共同簽訂《人員借用協議》,以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相關待遇:

1、保留其勞動合同關係,工齡連續計算;

2、停發工資及所有一次性分配的現金和實物;

3、保留其社會保險賬户和住房公積金賬户,為其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1)繳費基數的確定:以雲南省在崗員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該員工的繳費基數。

(2)2012年12月31日前經本人申請,辦理完手續後累計分流到公司外工作三年及以內的,各項社會保險的'企業繳納部分,由一行公司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累計分流到公司外工作三年以上五年以內的,一行公司為其承擔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繳納部分的50%,其餘部分及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累計分流到公司外工作5年以上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由員工個人承擔。

(3)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按月交付,逾期不付的,封存其社保賬户。

五、公司備崗

(一)備崗人員的確定:

1、由於所屬公司經營性關停、經營業務調整和萎縮出現的富餘人員;

2、工作表現不好、個人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崗位要求、不願服從工作安排,經所在公司提出上交的人員。

(二)備崗期間的待遇:

按每月600元標準計發(含個人應繳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備崗期限為3個月。

備崗期間通過培訓適時安排上崗競聘,3個月後仍不能或不願上崗的,列入“內部待崗”人員。

(三)備崗期間的管理

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適時安排技能培訓,以增強勞務派遣所需技能,進行勞務派遣。

六、內部待崗

(一)待崗人員的確定:

1、備崗期滿後,不能或不願上崗的人員。

2、參加分流培訓結束後,不願意選擇工作崗位或不服從安排的人員;

3、違法亂紀,受黨政處分明確待崗的人員;

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

5、不服從公司工作調配、工作外派和管理的人員;

(二)待崗期限:1~6個月。

(三)待崗期間的待遇:按每月500元標準計發(含個人應繳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七、解除勞動合同

對待崗時間達到6個月,本人仍然不願上崗和不願服從單位的安排上崗或本人自己選擇崗位相應公司不認可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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