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條例》——2003.4.2(國務院374)通過——2003.10.1實施。宗旨是保護、扶植、發展中醫藥事業;中西醫並重。下面是本站小編分享的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八單元 中醫藥條例
一、《中醫藥條例》總則的內容
二、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1.對中醫醫療機構的管理與要求
(1)中醫醫療機構
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
(2)開辦中醫醫療機構的要求。
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定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
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法定要求
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
(4)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依法設立的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2.對中醫從業人員管理的要求
(1)資格認定
中醫從業人員,應通過資格考試,並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核考試,並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2)應遵守的中醫醫療技術標準與規範
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
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三、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工作指導老師應具備的條件:
①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技術專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
②從事中醫藥專業工作30年以上並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l0年以上。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繼承人具備的條件:
②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並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中醫藥發展的“保障措施”
1.政府、單位、組織和個人的作用
(1)國家支援、鼓勵各種方式發展中醫藥事業。
(2)加強對中醫藥文獻的整理、研究與保護工作。
2.加強中醫藥資源管理
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扶持瀕危動植物中藥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
3.與中醫藥有關的審評與鑑定活動的法定要求
體現中醫藥特色,遵循中醫藥自身的發展規律。
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鑑定,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藥評審、鑑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藥專家參加評審、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