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處方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下面是詳細的法律條文。
一、總則
1.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2.處方界定: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稽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3.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例(A型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適用於(D)
A. 開具、稽核、調劑、製劑相應機構和人員
B. 開具、稽核、調劑、製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C. 開具、稽核、調劑、檢驗、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D. 開具、稽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E. 開具、稽核、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二、處方管理一般規定
1.處方標準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專案。(麻醉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稽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
2.處方顏色:
(1)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一”。
(2)急診處方淡黃色。
(3)兒科處方淡綠色
(4)普通處方白色。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
3.處方書寫規則:
(一) 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 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 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 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 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 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 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 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 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一) 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 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4.藥品劑量與數量書寫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3)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例:(A型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D)
A. 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組分、數量、用法
B. 處方編號,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數量、用法用量
C. 處方編號,以RP或R標示,臨床診斷、分列藥品名稱、規格、用量
D. 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E. 臨床診斷,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數量、用法用量
例:(A型題)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C)
A.淡紅色 B.淡綠色 C.白色 D.淡黃色 E.淡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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