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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裁判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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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際上羽毛球裁判員有國際A級和B級兩個級別,除此之外,還有經亞洲羽毛球聯合會批准的亞洲A級和B級裁判員;在我國則從高至下分為國家A級、國家B級和一級、二級、三級裁判。下面是羽毛球裁判競賽規則,請參考!

羽毛球裁判競賽規則
  羽毛球裁判競賽規則

運 動 員:參加羽毛球比賽的人。

一場比賽:由雙方各一名或兩名運動員進行的比賽,是羽毛球比賽決定勝負的基本單位。

單 打:雙方各一名運動員進行的比賽。

雙 打:雙方各兩名運動員進行的比賽。

發 球 方:有發球權的一方。

接發球方:發球方的對方。

回 合:自球被髮出至死球前的一次或多次連續對擊。

擊 球:運動員試圖擊球的揮拍動作。

場地和場地裝置

1.1 場地應是一個長方形,用寬40毫米的線畫出(圖A)。

1.2 線的顏色應是白色、黃色或其他容易辨別的顏色。

1.3 所有的線都是它所界定區域的組成部分。

1.4 從場地地面起,網柱高1.55米。當球網被拉緊時(規則1.10),網柱應與地面保持垂直。

1.5 不論是單打還是雙打比賽,網柱都應放置在雙打邊線上(圖A)。網柱及其支撐物不得延伸進入除邊線外的場區內。

1.6 球網應由深色優質的細繩編織成。網孔為均勻分佈的方形,邊長15~20毫米。

1.7 球網上下寬760毫米,全長至少6.10米。

1.8 球網的上沿是用寬75毫米的白帶對摺成的夾層,用繩索或鋼絲從中穿過。夾層的上沿。必須緊貼繩索或鋼絲。

1.9 繩索或鋼絲應牢固地拉緊,並與網柱頂取平。

1.10 從場地地面起至球網中央頂部應高1.524米,雙打邊線處網高1.55米。

1.1 1 球網兩端與網柱之間不應有空隙。

注:雙打場地對角線長14.723米,單打場地對角線為14.366米。

羽毛球

2.1 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其混合製成。無論是何種材料製成的球,飛行效能應與由天然羽毛和薄皮包裹軟木球託製成的球的效能相似。

2.2 天然材料製作的球

2.2.1 球應由16根羽毛固定在球託上。

2.2.2 每根羽毛從球託面至羽毛尖的長度,統一為62~70毫米。

2.2.3 羽毛頂端圍成圓形, 直徑為58~68毫米。

2.2.4 羽毛應用線或其他適宜材料扎牢

2.2.5 球託底部為球形,直徑為25~28毫米。

2.2.6 球重4.74~5.50克

2.3 非天然材料製作的球

2.3.1 球裙由合成材料製成的模擬羽毛代替天然羽毛。

2.3.2 球託應如2.2.5所述。

2.3.3 球的尺寸和重量應如2.2.2、 2.2.3和2.2.6所述。但由於合成材料與天然羽毛在比重、效能上的差異,允許有不超過10%的誤差。

2.3.4 在因海拔或氣候等條件不適宜使用標準球的地方,只要球的一般式樣、速度和飛行效能不變,經有關會員協會批准,可以變通以上規定。

球速的檢驗

3.1 驗球時,運動員應在端線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擊球。球的飛行方向應與邊線平行。

3.2 符合標準速度的球,應落在場內距離對方端線外沿530~990毫米之間的區域內(圖B)。

羽毛球拍

4.1 球拍長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由4.1.1至4.1.5所述的各主要部分構成(圖C)。

4.1.1 拍柄是擊球者通常握拍的部分。

4.1.2 拍弦面是擊球者通常用於擊球的部分。

4.1.3 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範圍。

4.1.4 拍杆通過4.1.5所述的部件,連線拍柄與拍頭。

4.1.5 連線喉(如有)連線拍杆與拍頭。

4.2 拍弦面

4.2.1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穿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編織的式樣應保持一致。尤其是拍弦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4.2.2 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拍弦可延伸進連線喉區域。

伸入拍弦區域的寬不得超過35毫米。

包括拍弦伸人區在內的拍弦面總長不得超過330毫米。

4.3 球 拍

4.3.1 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其尺寸和位置必須合理。

4.3.2 球拍上不允許附加任何可能從本質上改變球拍形式的裝置。

裝置的批准

有關球、球拍、裝置以及試製品能否用於比賽等問題,由世界羽聯裁定。這種裁定可由世界羽聯主動作出,也可根據對其有切身利益的個人、團體(包括運動員、技術官員、裝置廠商會員協會或其他成員)的申請而作出。

挑 邊

6.1 比賽開始前應挑邊。贏方將在6.1.1或6.1.2中做出選擇。

6.1.1 先發球或先接發球。

6.1.2 在一個場區或另一個場區開始比賽。

6.2 輸的一方,在餘下的一項中選擇。

計分方法

7.1除非另有規定(“禮讓比賽”和“其他記分方法”),一場比賽應以三局兩勝定勝負。

7.2除規則7.4和7.5的情況外, 先得21分的一方勝一局。

7.3對方“違例”或球觸及對方場區內的地面成死球,則該方勝這一回合併得一分。

7.4 20平後.領先得2分的一方勝該局。

7.5 29平後,先到30分的.一方勝該局。

7.6一局的勝方在下一局首先發球。

交換場區

8.1以下情況,運動員應交換場區:

8.1.1第一局結束。

8.1.2第二局結束(如果有第三局)。

8.1.3在第三局比賽中,一方先得11分時。

8.2 如果運動員未按規則8.1的規定交換場區,一經發現.在死球時立即交換。已得比分有效。

發 球

9.1合法發球

9.1.1 一旦發球員和接發球員作好準各,任何一方都不得延誤發球開始。發球時發球員球拍的拍頭做完後襬,任何遲滯都是延誤發球開始(“規則”9.2)。

9.1.2發球員和接發球員,應站在斜對角的發球區內(圖A),腳不得觸及發球區和接發球區的界線。

9.1.3從發球開始(規則9.2),至發球結束(規則9.3)前,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兩腳,都必須有一部分與場地的地面接觸,不得移動。

9.1.4發球員的球拍,應首先擊中球託。

9.1.5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的瞬間,整個球應低於發球員的腰部。腰指的是發球員最低肋骨下緣的水平切線。

9.1.6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的瞬間,球拍杆應指向下方。

9.1.7發球開始(規則9.2)後,發球員必須連續向前揮拍,直至將球發出(規則9.3)。

9.1.8 發出的球向上飛行過網,如果未被攔截,球應落在規定的接發球區內(即落在界線上或界線內)。

9.1.9發球員發球時,應擊中球。

9.2 一旦運動員站好位置準備發球,發球員的球拍頭第一次向前揮動,即為發球開始。

9.3一旦發球開始(規則9.2),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或未能擊中球,均為發球結束。

9.4 發球員應在接發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如果接發球員已試圖接發球,即被視為已作好準備。

9.5雙打比賽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同伴應在各自的場區內。其站位不限,但不得阻擋對方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視線。

單 打

10.1 發球區和接發球區

10.1.1 一局中,發球員的分數為0或雙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0.1.2 一局中,發球員的分數為單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0.2 擊球順序和位置

一回閤中,球應由發球員和接球員交替從各自所在場所一邊的任何位置擊出,直至成死球為止(規則15)。

10.3得分和發球

10.3.1發球員勝一回合(規則7.3)則得一分。隨後,發球員再從另一發球區發球。

10.3.2接發球員勝一回合(規則7.3)則得一分。隨後,接發球員成為新發球員。

雙 打

11.1發球區和接發球區

11.1.1一局中,發球方的分數為0或雙數時,發球方均應從右發球區發球。

11.1.2一局中,發球方的分數為單數時,發球方均應從左發球區發球。

11.1.3接發球方上一回合最後一次發球的運動員應在原發球區接發球。他的同伴接發球的站位與其相反。

11.1.4接發球員應是站在發球員斜對角發球區的運動員。

11.1.5發球方每得一分後,原發球員則變換髮球區再發球。

11.1.6除規則12的情況外,發球都應從與發球方得分相對應的發球區發出。

11.2擊球順序和位置

每一回合發球被回擊後,由發球方的任何一人和接球方的任何一人,交替在各自場區的任何位置擊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規則15)。

11.3得分和發球

11.3.1發球方勝—回合(規則7.3)則得分隨後發球員繼續發球。

11.3.2接發球方勝一回合(規則7.3)則得一分。隨後接發球方成為新發球方。

11.4發球順序

每局比賽的發球權必須如下傳遞:

11.4.1首先是發球員,從右發球區發球。

11.4.2其次是首先接發球員的同伴,從左發球區發球

11.4.3然後是首先發球員的同伴。

11.4.4接著是首先接發球員。

11.4.5再接著是首先發球員,如此傳遞。

11.5運動員在比賽中不得有發球、接發球順序錯誤或在一局比賽中連續兩次接發球(規則12的情況除外)。

11.6一局勝方的任一運動員可在下一局先發球;一局負方的任一運動員可在下一局先接發球。

發球區錯誤

12.1以下情況為發球區錯誤:

12.1.1發球或接發球順序錯誤;

12.1.2在錯誤的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2.2如果發現發球區錯誤,應予以糾正,已得比分有效。

違 例

以下情況均屬違例:

13.1不合法發球(規則9.1)

13.2發球時:

13.2.1 球停在網頂。

13.2.2球過網後掛在網上。

13.2.3 接發球員的同伴接到球。

13.3比賽進行中,球:

13.3.1落在場地界線外(即未落在界線上或界線內);

13.3.2從網孔或網下穿過;

13.3.3未從網上方越過;

13.3.4觸及天花板或四周牆壁;

13.3.5觸及運動員的身體或衣服;

13.3.6觸及場地外其他物體或人;

(關於比賽場館的建築結構問題,必要時.地方羽毛球競賽承辦機構可以制定羽毛球觸及建築物的臨時規定,但其歸屬的世界羽聯會員協會有否決權。)

13.3.7被擊時停滯在球拍上,緊接著被拖帶丟擲;

13.3.8被同一運動員兩次揮拍連續兩次擊中(但一次擊球動作中,球被拍框和拍弦面擊中,不屬違例。);

13.3.9被同方兩名運動員連續擊中。

13.3.10觸及運動員球拍,而未飛向對方場區。

13.4比賽進行中,運動員:

13.4.1球拍、身體或衣服,觸及球網或球網的支撐物;

13.4.2球拍或身體,從網上侵入對方場區(擊球時,球拍與球的最初接觸點在擊球者網這一方,而後球拍隨球過網的情況除外。);

13.4.3球拍或身體,從網下侵入對方場區,導致妨礙對方或分散對方的注意力;

13.4.4妨礙對方,即阻擋對方緊靠球網的合法擊球;

13.4.5故意分散對方注意力的任何舉動,如喊叫、故作姿態等。

13.5運動員嚴重違犯或屢犯規則16的規定。

重發球

14.1由裁判員或運動員(未設裁判員時)宣報“重發球”,用以中斷比賽。

14.2以下情況為“重發球”:

14.2.1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做好準備時發球(規則9.5);

14.2.2在發球過程中,發球員和接發球員都被判違例;

14.2.3發球被回擊後;

球停在網頂;

球過網後掛在網上;

14.2.4比賽進行中,球託與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離;

14.2.5裁判員認為比賽被幹擾或教練干擾了對方運動員的比賽;

14.2.6司線員未能看清,裁判員也不能做出裁決時;

14.2.7遇到不可預見的意外情況;

14.3“重發球”時.該次發球無效,原發球員重新發球

死 球

以下情況為死球

15.1球撞網或網柱後,開始向擊球者網這方的地面落下;

15.2球觸及地面;

15.3宣報了“違例”或“重發球”。

比賽連續性、行為不端及處罰

16.1除規則16.2和16.3允許的情況外,比賽自第一次發球開始至該場比賽結束應是連續的。

16.2間歇

16.2.1每局比賽,當一方先得11分時,允許有不超過60秒的間歇。

16.2.2所有比賽中,每局之間允許有不超過120秒的間歇。

(有電視轉播的比賽,裁判長可在該場比賽前決定變更16.2規定的間歇時間。)

16.3比賽的暫停

16.3.1遇不是運動員所能控制的情況,裁判員可根據需要暫停比賽。

16.3.2遇特殊情況,裁判長可要求裁判員暫停比賽。

16.3.3如果比賽暫停,已得比分有效,續賽時由該比分算起。

16.4延誤比賽

16.4.1不允許運動員為恢復體力、喘息或接受指導而延誤比賽。

16.4.2裁判員是“延誤比賽”的唯一裁決者。

16.5指導和離開場地

16.5.1在一場比賽中,死球時(規則15),允許運動員接受指導。

16.5.2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經裁判員允許不得離開場地(規則16.2規定的間歇除外)。

16.6運動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6.6.1故意延誤或中斷比賽;

16.6.2故意改變或損壞球,以此影響球的速度或飛行;

16.6.3舉止無禮;

16.6.4規則未述的其他不端行為。

16.7對違犯者的處罰

16.7.1 對違犯規則16.4.1、16.5.2或16.6的運動員,裁判員應執行:

警告。

對已被警告過的一方判違例。同一方如此違例兩次則被視為“屢犯”。

16.7.2對嚴重違犯、屢犯或違犯規則16.2的一方判違例,並立即報告裁判長。裁判長有權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

17技術官員職責和申訴受理

17.1裁判長對比賽全面負責。

17.2臨場裁判員主持一場比賽,並管理該比賽場地及其緊鄰的區域。裁判員對裁判長負責。

17.3 發球裁判員負責宣判發球員的發球違例(規則9.1.2至9.1.8)。

17.4司線員負責宣判球在其分管線的落點是“界內”或“界外”。

17.5 技術官員 對其所分管職責內事實的宣判是最後的裁決。當裁判員確認司線員明顯錯判時,應予以糾正。

17.6裁判員應:

17.6.1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宣判“違例”或“重發球”。

17.6.2對在下一次發球前提出的申訴做出裁決。

17.6.3確保運動員和觀眾能隨時瞭解比賽進展情況。

17.6.4與裁判長磋商後指派或撤換司線員或發球裁判員。

17.6.5 在技術官員 不足時,對無人執行的職責做出安排。

17.6.6 在技術官員 視線被擋時,執行其職責或判“重發球”。

17.6.7記錄並向裁判長報告與規則16有關的所有情況。

17.6.8僅將與規則有關的申訴提交裁判長。

(此類申訴必須在下次發球擊出前提出;如果該場比賽結束,則應在申訴方離開場地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