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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式網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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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是一項風靡世界的競技性運動,既可以單打,也可以雙打。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短式網球規則,希望大家喜歡。

短式網球規則

(一)場地

1、球場:球場是一個長方形,長13.4米,寬6.1米。用球網將全場橫隔為二等區,網柱高0.85米,網長7米,網中央高0.8米。球場兩端的界線叫端線,球場兩邊的界線叫邊線。在距球網兩側3.7米處的場內各畫一條與球網平行的橫線叫做發球線。聯結兩發球線的中點,畫一條與邊線平行的線叫做中線,中線與球網成“十”字形,將發球線與邊線之間的地面分成四個相等的區域叫做發球區。在端線的中心,向場內畫一條10釐米長,5釐米寬垂直於端線的短線叫做中點。全場各區的丈量,除中線外都從各線的外沿計算。所有的線應是同一顏色,線寬均為5釐米。

2、球場固定物:球場固定物包括球網、網柱、球場四周的擋網、看臺、固定的或可移動的座位或座椅及其佔有人、安置在場地周圍上空的裝置,進入指定位置的裁判員。

3、球的`大小和重量:球是用高彈性泡沫塑料製成的,球體直徑7釐米,重14.5至15克。

4、球拍:球拍的長度一般分47、49、55、59釐米四種,重量與長度成正比,在160克至220克之間。

(二)單打

1、發球員和接球員:運動員應分別站在球網的兩邊,先發球的運動員叫發球員,另一邊的運動員叫接球員。

2、選擇權:比賽前用擲幣的方法來決定選擇權。獲得選擇權的運動員有權選擇場區或首先發球權、接發球權。

(1)選擇發球者應由對方選擇場區。

(2)選擇場區者應由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3)選擇接發球者由對方發球並選擇場區。

3、發球: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裡,然後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球。球拍與球接觸,就算完成球的傳送。

4、腳誤:

(1)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

a.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發球員發球時如兩腳輕微移動而未變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動。

b.兩腳只准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不能觸及其他區域。

(2)腳是指踝關節以下部分。

5、發球員的位置

(1)每局開始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一分結束後,應換到左區發球。如發球位置錯誤而未察覺,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覺,應立即糾正。

(2)發出的球,在對方還擊前,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

6、發球失誤:發球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誤:

(1)發球員違反規則第3、4、5條的各項規定。

(2)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除外)。

7、第二次發球: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球區進行第二次發球。如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覺發球位置錯誤時,應按規則第5條改在另區發球,但只能再發一次球。

8、發球時間:發球員須待接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接球員做還擊姿態就算已做準備用;如接球員表示尚未準備,即使所發的球沒有落到發球區內,他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誤。

9、重發球和重賽:凡根據規則必須重發球或比賽受干擾時,裁判員應呼叫“重發球”,對此可作下列解釋:

(1)宣報發球無效時,僅該球不算,重發球。

(2)其他情況下,該分重賽。

10、重發球: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判重發球:

(1)合法的發球觸及球網,仍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或發出的球觸及球網後,在落地前觸及接球員身體或其穿戴的物件。

(2)無論發出的球成功還是失敗,接球員均未作準備。如重發球,則那次發球不予計算,但原先的第一次發球失誤不予取消。

11、發球次序:第二分結束,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員成為接球員。以後每兩分結束均依次互相交換,直到比賽結束。如發球次序發生錯誤時,發覺後應即糾正,由應輪及發球的球員發球。發覺錯誤前雙方所得的分數有效。如發覺前已有一次發球失誤,則不予計算。

12、運動員何時交換場地:雙方應在每局比分之和為8或8的倍數時,以及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

13、“活球”期:自球發出時起(除失誤或重發球外)至該分勝負判定時止,為“活球”時。

14、發球員得分: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判發球員得分:

(1)發出的球觸及接球員或他穿戴的任何物件時。

(2)接球員違反規則第16條的規定時。

15、接球員得分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判接球員得分:

(1)發球員連續兩次發球失誤時。

(2)發球員違反規則第16條的規定時。

16、失分: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分;

(1)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規則第20條(1)和(3)除外)。

(2)還擊的球觸及地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規則第20條(1)和(3)除外)。

(3)還擊空中球失敗(站在場外擊空中球失敗也算失分)。

(4)在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用球拍拖帶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

(5)“活球”期間運動員的身體、球拍(不論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及球網、網柱或對方場區以內的地面。

(6)來球尚未過網即在空中還擊(過網擊球)。

(7)除握在手中(不論單手或雙手)的球拍外,運動員的身體或穿戴的物件觸球。

(8)拋拍擊球。

(9)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改變其球拍形狀。

17、阻礙擊球:甲方的舉動妨礙乙方擊球時,該舉動若屬故意,判甲方失分,若系無意判該分重賽。

18、壓線球:落在線上的球都算界內球。

19、球觸固定物:擊出的球,落到對方場區地面後再觸及固定物(球網除外)時,判擊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判對方得分。

20、有效擊球: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都是有效擊球

(1)球觸球網、網柱後,從網上越過落入對方場區內。

(2)對方發出或還擊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場區內又反彈回去或被風吹回對方場區上空時,本方運動員揮拍過網擊球,球落到對方場區內,其身體、衣服或球拍並未觸及球網、網柱和對方場區的地面。

(3)球從網柱以外還擊至對方場區(不論還擊的球是高還是低於球網或是觸及網柱)。

(4)合法擊球后,球拍隨球過網。

(5)對方發出或擊出的球,碰到本方場區內的另一球,而還擊的運動員仍能將應回擊球打到對方場區內。

21、意外阻礙:運動員遇到不能控制的意外阻礙(球觸固定物及規則第17條的規定除外)妨礙其擊球時,該分重賽。

22、勝一局:運動員每勝一球得一分,一方先到11為勝一局,10比10時一方須連勝兩分為勝一局,14比14時,加賽一分定勝負,獲得該分的一方即勝該局。

23、臨場裁判員、裁判長的任務:比賽時如設裁判員,臨場裁判員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比賽大會設有裁判長時,如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有關規則問題的判定有異議,可提請裁判長解決。裁判長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對於事實問題,則以裁判員的判定為最終決定。

24、指導:團體賽中,在一局比賽結束時,可由坐在場內的教練給以指導,在換邊時不得進行指導。單項賽時,教練不得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