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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比賽違規行為有哪些

跆拳道 閱讀(1.6W)

跆拳道於1988年奧運會時為示範專案;於1992年的巴塞羅那奧運會開始為試驗比賽專案;到2000年的悉尼奧運會成為正式比賽專案。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跆拳道比賽違規行為,以方便大家參考。

跆拳道比賽違規行為有哪些

一、比賽過程中所出現的犯規行為,由場上的主裁判員執行判罰。

二、判罰分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最後1次奇數警告不計入總分。

四、1次“扣分”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

五、犯規行為的判罰

(一)以下行為將被判罰“警告”

1、雙腳越出邊界線;

2、轉身背向對方運動員逃避進攻;

3、倒地;

4、故意迴避比賽,或處於消極狀態;

5、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6、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

7、偽裝受傷;

8、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9、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10、教練員或運動員有任何不良言行;

11、提膝阻礙或逃避對方運動員的攻擊。

(二)以下行為將被判罰“扣分”

1、主裁判員發出“分開”(Kal-yeo)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

2、攻擊已倒地的對方運動員;

3、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將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對方運動員;

4、故意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5、教練員或運動員打斷比賽程序;

6、教練員或運動員使用過激言語、出現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六、運動員違背競賽規則或故意不服從主裁判員時,主裁判員可計時1分鐘後直接判其“失格敗”。

七、運動員被判罰“警告”和“扣分”累計達4分時,主裁判員判其“犯規敗”。

八、“警告”和“扣分”次數按3局比賽累計。

九、主裁判員中斷比賽,下達“警告”或“扣分”口令時,比賽時間在主裁判員發出“暫停”(Shi-gan)口令的同時暫停,直到主裁判員發出“繼續”(Kye-sok)口令,比賽繼續進行。

制訂犯規條款,禁止犯規行為的目的和意義:

1、保護運動員的安全;

2、確保公平競賽;

3、鼓勵運動員使用恰當的或完美的技術

2個“警告”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但是,最後奇數次“警告”不被計入最後得分。

無論犯規行為是否相同,也無論犯規行為出現在哪一局,被判罰2個“警告”均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

運動員被判罰1次“警告”的犯規行為的種類及其在比賽中的表現是:

(1)雙腳越出邊界線

雙腳越出邊界線的垂直平面即被視為“出界”。此時,主裁判員將判給犯規運動員1次“警告”。當“出界”是因為對方運動員使用犯規行為造成時,不屬於“出界”,主裁判員有權對犯規運動員進行判罰。

如果“出界”行為在時間上有先後之分,則先“出界”的運動員屬於犯規,應被判罰1次“警告”。

(2)轉身背向對方運動員逃避進攻

轉身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違背了公平競賽精神,並容易導致嚴重的傷害事故。同樣,因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而蜷伏或彎腰至腰部水平線以下,也屬於“背逃”,將被給與“警告”判罰。

(3)倒地

運動員倒地應立即予以“警告”判罰。如果一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的犯規行為而倒地,不應予以判罰,而應判罰對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使用技術動作導致一方運動員意外倒地,主裁判員提示倒地的運動員“注意”(Joo-eui)(口頭警告),如果此行為重複出現應予以判罰;因技術動作的連續變換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運動員,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運動員可不予以“警告”判罰。

(4)故意迴避比賽或使比賽處於消極狀態

運動員無意進攻而回避比賽,判罰將給與更加消極或持續後退的一方。若雙方運動員均迴避比賽,則同時給與雙方運動員“警告”判罰。但主裁判員應區分故意迴避和戰略防守,以戰略防守為目的的技術動作將不給與判罰。

主裁判員避免比賽處於消極狀態的.具體做法是:如果雙方運動員在5秒鐘後仍對峙不攻,處於消極狀態,主裁判員可給出“進攻”的口令,出現下列情況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1、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後,雙方運動員仍然消極對峙,沒有進攻動作的情況持續10秒;

2、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後,一方運動員從原來的位置向後退或者明顯處於被動狀態的情況持續10秒。

(5)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抓”,包括用手抓住對方運動員的道服、護具或身體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對方運動員的腳或腿;“摟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壓住對方運動員的肩膀或夾住其腋窩,或用手臂摟抱對方運動員的軀幹;“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軀幹或頭等部位推開對方運動員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於自己攻擊,或推開對方運動員以阻礙其正常使用技術動作。當上述情況出現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