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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的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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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任何運動之前,均須瞭解該運動的基本規則方能盡興,並免於貽笑大方。高球運動看重紳士風度之展現,對基本規則的認識更不能等閒視之。那麼,高爾夫球的比賽規則是什麼?

高爾夫球的比賽規則

  高爾夫球的比賽規則

總則

1.高爾夫球比賽是依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經一次擊球或連續擊球將球打入洞內。

2.對球施加影響除按時規則行動以外,球員或球童不得有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的任何行為。

3.商議的違反規則球員不得商議排除任何規則的應用或免除已被判決的處罰。

 一、高球基本規則

1.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

a.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b.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2.至於其他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擇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3.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

a.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檯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杆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杆,重複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b.待球處於靜止狀態後,始繼續進行比賽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控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於揮杆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二、比桿賽與比洞賽

形式上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

1.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杆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杆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

2.比洞賽亦是以杆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杆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3.省略進洞之差異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檯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4.罰則之差別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杆,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三、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1.界外(OB)

「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2.遺失球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a.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杆弟在開始找球后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b.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c.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3.水障礙 (包括側面水障礙)

「水障礙」係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他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者。

a.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b.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c.水障礙中的球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系障礙內遺失者,必須有之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內;如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d.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杆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1).儘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杆。

(2).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

(3).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別措:

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後通過之水障礙邊緣;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於兩支球杆長度以內拋球。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

 四、參加比賽應注意事項嚴禁遲到參加高爾夫比賽的最大禁忌就遲到。

1.若是與朋友間的比賽遲到,定會被列為最不受觀迎的球友;若是正式比賽場合中遲到,輕則受罰,重則喪失比賽資格。

2.遲到的罰則可依比賽形式分為兩種;比桿賽中對遲到者處罰兩杆;比洞賽則判第一洞輸球。

由此可知,比賽遲到是參賽者的一大恥,應該極力避免。

 五、事先了解參賽條件每位參賽者必須於賽前瞭解球場所定之比賽條件:

1.比賽之正確時間;

2.各組成員之編排;

3.自己被認可的差點;

4.第一洞是一號或十號;

5.比賽當天當地之規則;

  六、球杆數只限十四支

在正規的競賽中,每位選手只能攜帶十四支以內的球杆參賽,球杆若少於十四支時可補充到十四支。比賽中可更換損壞或不堪使用的球杆,但以不耽誤比賽為原則;而且不論補充或更換球杆,皆不得向球場上任何一位參賽者借用。球杆一旦借出後,直至比賽終止,借出的球杆將供借用者使用,借出的一方不得使用之。

關於球的位置的有關規定

球的位置是所有比賽規則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所以為了保證自己對比賽規則有充分的瞭解,避免因犯規而失利,一定要記住以下有關規定:

一、當整個球處在界外時,球為出界;判斷標準是界線柱最內側的點在地面上的連線,或有些情況下為邊界線;

二、當球的任何部分接觸到水障區標記線時,球就是處於水障區了。要記住標誌柱本身也是水障區的一部分;

三、當球的任何部分接觸到果嶺時,球就是位於球洞區了,如果球在果嶺邊緣,有一部分突出於果嶺之外,則不能算是在球洞區;

四、如果球的任何部分位於發球區內,則應視為在發球區內架球。發球區是一個長方形的區域,寬度為兩個球杆的長度,前面和側面由發球區標記的外界限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