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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高爾夫球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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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是一項很優雅也很貴族的運動,上層人士都很喜歡打高爾夫球。但是你知道打高爾夫球的一些規則嗎?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

打高爾夫球規則有哪些

  基本概述基本規則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

⒈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⒉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至於其它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手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檯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杆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杆,重複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待球處於靜止狀態後,始繼續進行比賽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控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於揮杆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比賽型別

形式上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杆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杆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杆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杆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省略進洞之差異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檯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罰則之差別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杆,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判斷處理

界外(OB)“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遺失球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⒈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杆弟在開始找球后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⒉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⒊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水障礙”係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它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它類似者。

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的界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的界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注:臺鳳球場的小、水池皆用側面水障礙之規則,以紅色的界樁界定。

水障礙中的球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系障礙內遺失者,必須有之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內;如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杆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⒈儘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杆。

⒉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