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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國礦業大學招收推薦免試研究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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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國礦業大學招收推薦免試研究生辦法

為了深化教學改革,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全面發展,促進學風建設,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現對《中國礦業大學免試碩士研究生推薦辦法》(中礦大教字﹝2012﹞8號)予以修訂。

  一、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好,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發展素質測評成績在本專業同年級排名前60%。

2.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成績優秀。

按照所規定的培養計劃,取得已修讀課程的全部學分,每門課程(通識教育公選課和輔修課程除外)學分績點在1.0及以上,且其平均學分績點在3.0及以上;課程第一次考核(課程結束時的考核)不及格門次不超過2門;理、工、管理、經濟類專業學生的《高等數學》平均學分績點在3.0及以上(文科、藝術、體育類不作要求);英語必須通過校英語水平考試或國家大學英語四級(標準分425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平均成績5.0分及以上或託福(TOEFL)成績60分以上,外語專業必須通過國家專業八級考試或國家專業四級成績70分及以上。

3.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對口單招、第二學士學位、中外合作辦學學生)。

4.身體健康,達到研究生入學體檢標準。

5.在校期間未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排序原則

1.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的人選,按加權平均成績(如首次考試不及格,補考、重新學習通過,成績按60分記)進行專業(專業方向)排序。序號相同者,按《高等數學》加權平均成績排序。再有序號相同者,按國家大學英語六級、四級成績依次進行排序。屬名額調劑(推薦人數不足需降低學習成績要求)的學生不參與正常排序,在正常排序名單之後按序列出並予以註明。

2.各學院要嚴格按照專業(專業方向)排序原則進行推薦。

3.推薦名額和推薦實施辦法,由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上級有關部門公佈的`名額和相關政策研究後下達到各學院。各學院向學生公佈本學院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名額和具體操作辦法。

  三、特殊優秀生的申請條件

符合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基本條件中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適當降低第二條要求,作為特殊優秀生對待:

1.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如“挑戰杯”、電子設計大賽、數學建模競賽等),個人專案獲全國一等獎及以上者,集體專案獲全國一等獎及以上的主要成員(排名前三位)。

2.省部級以上優秀學生表彰獲得者。

3.在創新創業、國家級體育競賽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經過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特長。

特殊優秀生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時,需提交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推薦信,取得已修讀課程的全部學分,其加權平均成績原則上在本專業同年級前50%,《高等數學》平均學分績點在2.0及以上,英語原則上要通過校英語水平考試或國家大學英語四級(標準分425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平均成績4.5分及以上或託福(TOEFL)成績50分以上。

特殊優秀生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須在學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工作領導小組稽核之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套,否則視為無效。必要時,教務部將組織專家對學生進行答辯。

特殊優秀生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工作按照擇優的原則,依據特殊優秀生分配名額進行推免,不佔學院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名額,經學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直接獲得推薦校內本學院碩士免試研究生資格。

  四、被確定為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資格:

1.受到刑事或行政處分者。

2.修讀的課程(通識教育公選課和輔修課程除外)出現不及格者。

3.專業綜合能力訓練(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成績達不到“良好”者。

4.違反考試紀律、具有作弊行為者。

5.其他違背推薦條件者。

  五、組織分工

教務部門與研究生院共同負責我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的遴選工作。其中,教務部門負責我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的遴選、推薦工作;研究生院負責我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的錄取、外推及校外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的接收工作。

  六、其他

1.孫越崎學院的學生,符合該院免試碩士研究生推薦標準的,可直接推薦為免試碩士研究生。

2.可適當降低藝術、體育類學生的英語要求,具體條件由學校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情況進行研究確定。

3.本辦法中的加權平均成績均指利用學生已修讀課程(通識教育公選課和輔修課程除外)的原始成績進行計算得出的加權平均成績。

4.本辦法中的平均學分績點均指已修讀課程(通識教育公選課和輔修課程除外)的平均學分績點。

5.本辦法自2011級開始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教務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