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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民法的調整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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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民法的調整物件考點及答題解析

2016年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民法的調整物件

論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的特點。

【答案要點】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處於平等地位,即財產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各自獨立,彼此互不隸屬,不具有命令、服從的關係。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財產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之間發生的財產關係,必須堅持自願原則,這是由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所決定的。平等、自願的特點,也是民法區別於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界限。

(3)堅持等價有償原則,即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關係時,必須按照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即獲得財產利益應支付相應對價,才能為雙方所接受。不等價的交換是違背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

(4)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包括財產歸屬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因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歸屬發生的關係,是基本的財產歸屬關係;財產流轉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係,其表現形式有商品買賣關係、貨幣借貸關係、貨物運送關係、物品保管關係以及智慧財產權轉讓關係等

【解析】本題是論述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財產關係的特點。民法調整財產關係,但並非所有的財產關係都由民法來調整。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這種財產關係所具有的特點在答案要點中已明確,在此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