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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質量管理 閱讀(3.19W)

技術、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分享給大家,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規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醫療器械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後服務等過程中應當遵守本規範的要求。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結合產品特點,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其有效執行。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將風險管理貫穿於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後服務等全過程,所採取的措施應當與產品存在的風險相適應。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明確質量管理職能。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二)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執行所需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等;

(三)組織實施管理評審,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持續改進;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並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第八條 技術、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第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

第十條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一條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企業應當對其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二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符合生產要求,生產、行政和輔助區的總體佈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三條 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的潔淨級別要求合理設計、佈局和使用。生產環境應當整潔、符合產品質量需要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產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確保廠房的外部環境不能對產品質量產生影響,必要時應當進行驗證。 第十四條 廠房應當確保生產和貯存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裝置效能不會直接或者間接受到影響,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溼度和通風控制條件。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根據產品特性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蟲或者其他動物進入。對廠房與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十六條 生產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並與其產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

第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原材料、包裝材料、中間品、產品等的貯存條件和要求,

按照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者召回等情形進行分割槽存放,便於檢查和監控。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 設 備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所生產產品和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裝置、工藝裝備等,並確保有效執行。

第二十條 生產裝置的設計、選型、安裝、維修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便於操作、清潔和維護。生產裝置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防止非預期使用。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裝置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儲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裝置,主要檢驗儀器和裝置應當具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檢驗儀器和裝置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校準、維護和維修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配備適當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應當滿足使用要求,標明其校準有效期,並儲存相應記錄。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質量手冊、程式檔案、技術檔案和記錄,以及法規要求的其他檔案。

質量手冊應當對質量管理體系作出規定。

程式檔案應當根據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過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種工作程式而制定,包含本規範所規定的各項程式。

技術檔案應當包括產品技術要求及相關標準、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和試驗操作規程、安裝和服務操作規程等相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檔案控制程式,系統地設計、制定、稽核、批准和發放質量管理體系檔案,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檔案的起草、修訂、稽核、批准、替換或者撤銷、複製、保管和銷燬等應當按照控制程式管理,並有相應的檔案分發、替換或者撤銷、複製和銷燬記錄;

(二)檔案更新或者修訂時,應當按規定評審和批准,能夠識別檔案的更改和修訂狀態;

(三)分發和使用的.檔案應當為適宜的文字,已撤銷或者作廢的檔案應當進行標識,防止誤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確定作廢的技術檔案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的儲存期限,以滿足產品維修和產品質量責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記錄控制程式,包括記錄的標識、保管、檢索、儲存期限和處置要求等,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記錄應當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等活動的可追溯性;

(二)記錄應當清晰、完整,易於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三)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或者銷燬,更改記錄應當簽註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資訊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四)記錄的儲存期限應當至少相當於企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期,但從放行產品的日期起不少於2年,或者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並可追溯。

 第六章 設計開發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設計控制程式並形成檔案,對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制。

第二十九條 在進行設計和開發策劃時,應當確定設計和開發的階段及對各階段的評審、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等活動,應當識別和確定各個部門設計和開發的活動和介面,明

確職責和分工。

第三十條 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包括預期用途規定的功能、效能和安全要求、法規要求、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對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進行評審並得到批准,保持相關記錄。 第三十一條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滿足輸入要求,包括採購、生產和服務所需的相關資訊、產品技術要求等。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得到批准,保持相關記錄。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和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以使設計和開發的輸出在成為最終產品規範前得以驗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適用於生產。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的適宜階段安排評審,保持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以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滿足輸入的要求,並保持驗證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確認,以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的要求,並保持確認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六條 確認可採用臨床評價或者效能評價。進行臨床試驗時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的更改進行識別並保持記錄。必要時,應當對設計和開發更改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並在實施前得到批准。

當選用的材料、零件或者產品功能的改變可能影響到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時,應當評價因改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必要時採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時應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包括設計和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並形成檔案,保持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