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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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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的世界從整體來講是一個和平友好的世界。在這種大背景下,我國自改革開以來,一直處於一個比較平穩、健康的社會環境之中。然而進入21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的進步在推動各項事業繁榮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同程度的社會矛盾,自然環境的破壞也加大了自然災害發生的機率和風險,這些對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甚至讓國家承受了巨大的損失。因此,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的認識到公共危機問題的嚴重性,從法律的角度解決、處理並有效的預防公共危機,以保證我國社會的安全穩定和長遠發展。

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規制

  一、利用法律機制管理公共危機的必要性

公共危機是一個社會群體在執行的過程中隨時都可能遇見的危機性問題。這種危機出現的原因大致可以被分為兩種:一種是由自然主導,通常是指一些天災,比如地震、泥石流、暴風雪等等,具有突發性和不可抗性;另一種屬於人為因素主導,比如社會機制執行紊亂、管理不善,導致民眾的大範圍不滿,從而引發集體性、大規模的危機性行為,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存在著較大的威脅,需要及時加以處理和阻撓。概括而言,公共危機屬於對社會系統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的一種不認同和不理解,嚴重時可能會產生較為嚴重的社會災害。因此,為了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保證社會的安全與穩定的執行,就需要國家政府部門出面,對人民群眾的思想和行為加以引導,面對突發性或者是不確定性較強的問題,需要及時對具體的事件作出有力的管理和決策,以保證我國公民的合法、合理的權益。國家法律機制是政府部門進行社會管理的有效措施,國家中任何事物都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因此,法律機制公平、公開、透明、公正的特點,使之成為處理和管理公共危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國國務院於2006年正式釋出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這一預案的頒佈,為各級政府部門提供了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規範性指導,而且,通過對事件預警的分級,制定了相應的事件管理制度,效果顯著。然而,事物的發展存在著明顯的上升性和變化性,在社會不斷髮展的過程中,公共危機的具體形式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傳統法律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被暴露出來,因此,在新的時代發展過程中,想要有效的應對並解決各種公共危機問題,就一定要完善法律機制,充分發揮出國家法律的作用和價值。

  二、當前我國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機制存在的漏洞

公共危機問題與其他型別的危機問題相比,最主要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它的公共性質,一經發生,將會對公眾的生存空間和所在的社會環境內部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在社會不斷進步和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機制雖然不再是處理公共危機問題唯一的途徑,但卻是處理和打擊力度最大的一種途徑。從當前的運用情況分析,法律機制在處理公共危機問題時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國家對於公共危機的管理規範存在著地域、管理機構上的出入。也就是說,針對同一危機事項,不同結構和不同的區域往往會出現不同的解決辦法,大大降低了法律機制的權威性。此外通過分析可知,公共危機的發生原因比較複雜,而不同原因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的性質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共立法中對不同的問題有必要量體裁衣。然而,現行的法律機制似乎忽略了這個問題,雖然針對不同事件進行了分別的立法,但是對於問題情節的輕重缺乏合理的量刑,因此從管理和解決公共危機的能力上來看,當前我國的相關立法難以使人完全信服,由於其懲處力度的不明確和懲處辦法的差異性,難以對不法分子形成全面的監督與制約。此外,公共性危機的發生,有時可能是跨民族、跨區域的,但是由於法律規範的差別,不同區域之間難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大大降低了處理危機的能力和效率。其次,基於上述問題,公共危機處理法律規範統一性和權威性的缺失,直接降低了相關法律機制處理突發問題的能力。甚至有時,法律機制在突發的公共危機面前無計可施或者是收效甚微。當然,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比較複雜,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現有法律機制中,部分法律條文的抽象性和原則性,也加大了理解法律內涵的難度。理解的缺失自然導致了行為上的無力,通過對現有法律規範內容的研究,可以發現其中明顯的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及與之對應的配套處理方法,在面對緊急的公共危機問題時,相應解決機制的缺失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受到了極大的破壞。有些部門和地區雖然對緊急問題的應對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範,卻缺乏對後續救濟措施的管理和規範。因此在危機狀態初步接觸之後,很多部門馬上又回到各自為政的狀態,大大降低了處理後續問題的效率,導致公共危機的部分遺留問題不能及時有效的解決,也為之後的危機問題埋下了禍端。再次,公共危機的型別複雜多樣,主要包括自然災害(火災、風暴、地震、洪水)、公共安全突發事故、惡性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疾病傳播(即公共衛生問題)、自然環境惡化這幾種型別。但是從當前的法律內容來看,國家對於恐怖事件方面的管理規範處於缺失的狀態,然而從當前的國際情況來看,恐怖主義組織的活動依舊十分活躍,甚至在眾多國家和地區都進行了令人髮指的.恐怖襲擊行為。我國的新疆、西藏等地區所出現的搶燒事件,實際上也是一種恐怖主義的激進行為。但是由於不具備相關的法律規範,在處理此類問題的過程中,政府部門顯得捉襟見肘,雖然最後問題得到了處理,但是由於其治理力度不足,問題處理的針對性相應缺失,導致此類騷亂問題不止一次的發生。

  三、新時期內公共危機管理的相關法律機制建議

首先,法律機制的構建與普通規範的制定和管理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為保證其權威性和可行性,公共危機相關法律機制的構建必須要滿足以下原則:其一,合法性原則,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地位,才能發揮出法律的權威性價值。政府部門必須要在合法性原則的基礎之上對自身在處理公共危機問題中的地位與職責進行詳細的說明;其二,堅持法律保留原則,為了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公共危機相關法律問題有必要堅持法律保留原則,以保證執法者的公允;其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公共危機問題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人民群眾,比如災害問題、疾病突發等,其處理方式都考量著一個國家機構的良心和能力。因此,在處理公共危機問題時,一定要將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擺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礎上切實保護每一個國家公民的基本權益。此外,互聯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公共危機的發生帶來了一種新的途徑。因此,國家相應的法律機制一定要防患於未然,針對網路環境進行合理的監管,當然,管理網路環境並不意味著禁止公民言論的自由,因此處理和把握這種管理的力度,也是相關人員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最後,政府部門必須對公共危機處理的相關法律機制進行更加完善的管理,充分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共危機問題的妥善解決和處理並不是一種單一的行為,而是一種全方面的過程。因此,其法律機制中也可以適當的參考國外一些先進的管理經驗。從縮減(Reduction)、預備(Readiness)、反應(Response)、恢復(Recovery)四個環節,完成對公共危機問題的全方面處理。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文中對當前我國法律機制中針對公共危機問題的處理水平進行了深入的剖析,著重解釋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並提出了在21世紀完善法律機制,應對公共危機問題的新途徑。望能夠引起同行工作者的共同交流和探討,從而實現我國法律機制的完善和發展,保證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