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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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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專案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上市公司分紅怎麼分?

上市公司如何分紅

  1、上市公司分紅大致可以分幾種形式?

(1)現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紅時向股東分派現金。這種分紅方式可以使股東獲得直接的現金收益,方法簡便,是分紅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確定分派現金比例時,往往存在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矛盾。分派現金過多,受到股東的歡迎,但是公司用於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就會減少,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而分派現金過少,雖然公司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增加,但是股東的眼前利益受到影響,從而影響公司股票的價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一種形式。這種分紅形式即送紅股的形式。所送紅股是由紅利轉增資本或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形成的,屬於無償增資發行股票。由於所送股票是按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東在公司擁有的權益不發生變化。同時,這種分紅方式只是使公司帳戶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轉化為股本,公司的資產及負債並未受到影響。送紅股方式的好處在於,現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內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又擴大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股東活動分派的`股票不需支付現金,而且在一些發達國家,獲得股票股利可以不繳納所得稅。

(3)財產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財產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一種形式。主要是以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有價證券作為股利發放。有時也可以用自己公司的產品等實物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這樣做既擴大了產品銷路又保留了現金。

(4)負債股利形式。即公司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一種形式。通過這種分紅形式,股東雖然沒有得到現金收益,但是通過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債權,可以獲得利息,也可達到股東的投資目的。在以上四種分紅形式中,現金股利形式是西方最普遍的一種分紅形式。

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主要採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分紅方式。在證券市場建立的初期,採取現金股利形式分紅的上市公司較少,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採取現金股利形式分紅的公司越來越多。在1995年的紅利分配中,滬市採取現金股利形式分紅的達到101家,深市達到73家,均超過分紅公司總數的半數以上。這說明在我國,現金股利形式已成為上市公司分紅的主要形式。

此外,股票股利形式也是我國上市公司在分紅過程中採用的一種重要形式。

  2、公司收益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分配規定的法定順序是:

(1)彌補虧損,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即應當提取稅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任意公積金不是法定必須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應分配給股東,即向股東支付股息。公司只能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才能將所餘利潤分配於股東。這表明,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必須以有這種盈餘為條件。

  3、公司掛於帳上的稅後利潤應如何處理?

歷年留存的稅後利潤,實質上是未予分配的股東權益。在公司登出,股東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時,即意味著上述利潤向股東的分配,因此,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五條“關於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後利潤徵稅問題”有明確規定,即:對於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登出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餘的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後,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你公司應按照上述規定對掛於帳上的稅後利潤作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