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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條件的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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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三板不再侷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侷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臺,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新三板上市條件的資料整理

  (一)企業申請在新三板掛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申請掛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相關內容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關於股票掛牌的規定。

  (二)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掛牌

《業務規則》第2.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因此,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還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定批覆檔案及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檔案”。

  (三)高新園區的企業申請掛牌是否有行業限制

《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從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新三板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階裝備製造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的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接收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四)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需要履行什麼程式

符合條件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司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掛牌程式。但在申請掛牌前須停止其在區域股權市場的轉讓、發行等行為,已進行的發行、轉讓行為應合法合規,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應完成在區域股權市場的摘牌手續。

  (五)申請掛牌企業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確認函

考慮到中國證監會已與相關省級政府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明確了地方政府在掛牌公司後續監管和風險處置中的責任。因此,《業務規則》取消了中關村試點期間關於“申請掛牌公司應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的規定。

  (六)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企業如何申請掛牌

《業務規則》第1.10條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股東人數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規範並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後,符合本業務規則條件的,可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掛牌”。因此,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關於200人以上股東的企業如何確認的問題,證監會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稽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

  (七)大股東解限售有什麼相關規定?掛牌前12個月以內的除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外的股東買賣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

“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商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八)為股份公司申請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提供專業意見的

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是否需要申請核准或備案

為股份公司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相關業務提供中介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不需要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核准或備案。但根據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根據司法部、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律師,須按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要求開展查驗、製作和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執業活動。

  (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如何收費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股轉系統公告[2013]7號)的有關規定,投資者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票轉讓,需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轉讓經手費;掛牌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需按總股本繳納掛牌初費和掛牌年費。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通知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十)擬掛牌股份公司在掛牌前是否可以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此業務會不會影響掛牌申請的提交?如果可以,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掛牌後如何登記?是否屬於限售股份

掛牌前,擬掛牌公司可依法辦理股權質押貸款,須履行必要內部決議程式,簽署書面質押合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和其他爭議,原則上不會影響其掛牌。掛牌後,掛牌公司也可依法辦理股權質押貸款,但需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辦理股票質押手續。

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掛牌後,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股權出質期間限制轉讓,待質押權行使時,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流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