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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實行轉板制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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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又稱“新三板”)新業務規則核准公開轉讓的首批7家企業掛牌儀式在京舉行,這標誌著新三板建設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

新三板實行轉板制度的條件

隨著新三板的發展,轉板問題已經成為相關各方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證券監管機構以及新三板管理當局擬把轉板制度作為促進新三板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一些企業也是翹首以盼,甚至有企業把在新三板掛牌作為最終實現在交易所上市的一個跳板。但是從現行的政策以及部分實踐來看,轉板問題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問題,其需要政策的更加明確和完善。

  轉板制度的實行,有其必要性。

尤其是在現階段IPO進展緩慢、讓部分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以實現分流已經成為證券監管機構的一種可行選擇的情況下,制定一套合理的轉板制度,讓部分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能夠轉板或者看到其在將來能夠轉板的希望,已經成為一種迫切要求。

我國對公司公開發行上市採人準制,因此,企業欲從新三板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上市,必須要經過證監會的公開發行的核準。這也是在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直接轉板的前提條件。從目前的政策規定來看,這個條件已經具備。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按照規定,需要證監會核准其可以公開轉讓。在現階段證監會核准公開轉讓等同於核准公開發行的情況下,企業實現了在新三板掛牌也就是獲得了證監會的公開發行的批准。如果企業不公開發行新股,那麼企業從新三板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就不需要證監會再進行核准,這就掃除了企業在交易所上市需要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的障礙。

雖然我國對企業上市採取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理論上講,經過了證監會批准後,需要經過交易所的批准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但是在現階段,獲得了證監會核准上市是非常關鍵的一步,這就使企業通過在新三板掛牌然後再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上市在理論上已經可行。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也就是已經獲得了證監會公開轉讓的批准,那麼從實際操作上來看,是不是就可以順利實現轉板了呢?在目前來看,企業要實現轉板,還需要一定的條件,並不是在短期內就可以實現的。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如前所述,我國實行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這就從制度規定了這樣一種體制,那就是證券交易所有決定是否讓已經經過證監會公開發行批准的企業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權力。因此企業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滿足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標準。

按照滬深交易所修訂的上市規則,主機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萬元以上,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創業板則要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不少於200人。

  其次,《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

對於轉板問題,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機制以及一套規範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要對《證券法》進行修改。現行《證券法》有關市場體系的規定主要是立足於交易所市場,欠缺對多層次場外市場的整體設計,對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包括場外和場內)之間的轉板機制缺乏基本規定。其次,還應調整現行《證券法》有關對股票發行採人準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發行條件、發審委制度等相關規定,實行更加靈活的核準制度或者逐步實現由核准制向註冊制的轉變。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發展。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資訊披露、監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現階段,企業由新三板向創業板、主機板等板塊轉板就不可操之過急,而是要循序漸進,逐步採取措施促進新三板本身不斷完善,從而為轉板創造條件。

  第四,防止監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備。

如果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通過直接轉板進入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那麼管理層需要防範新三板轉板過程中的監管套利問題。

因此這也需要進行整體設計,協調好證監會、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層次場外交易市場的關係,理順各種機制,防止監管套利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發生。

綜合上述幾點,雖然由新三板直接轉板到主機板理論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現階段無論在頂層設計還是具體操作等方面條件都還不完全具備,還需要進行制度改革以及等待市場的逐步完善。當然,雖然由新三板直接轉板到創業板和主機板等板塊上市在短期內尚不可行,但場外市場各層次之間的轉板經過規劃後則是近期可以實現的,而主機板和創業板等板塊上市企業退市後進入新三板掛牌這類形式的轉板則基本已經可以實現。